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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抗辯權的行使方式是怎樣的?

合同抗辯權的行使方式是怎樣的?

我國合同抗辯權,它分爲廣義上的抗辯權,以及狹義上的抗辯權。廣義上的抗辯權通常情況下,它是一種對抗他人請求行使權利的一種權利。在我們的現實生活中抗辯權的行使方式包括許多。因此很多人想知道合同抗辯權的行使方式是怎樣的?下面爲大家介紹。

合同抗辯權的行使方式是怎樣的?

一、抗辯權

廣義上的抗辯權是指妨礙他人行使其權利的對抗權,至於他人所行使的權利是否爲請求權在所不問。而狹義的抗辯權則是指專門對抗請求權的權利,亦即權利人行使其請求權時,義務人享有的拒絕其請求的權利。

二、抗辯權的行使方式

1、同時履行抗辯權

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後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效力。同時履行抗辯權只是暫時阻止對方當事人請求權的行使,而不是永久地終止合同。

2、後履行抗辯權

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後履行抗辯權的效力。後履行抗辯權不是永久性的,它的行使只是暫時阻止了當事人請求權的行使。

3、不安抗辯權

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1)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2)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3)喪失商業信譽;

(4)有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不安抗辯權的效力。包括中止合同、解除合同。

三、抗辯權的特徵

民法上的抗辯權很多,諸如同時履行抗辯權、後履行抗辯權、不安抗辯權、先訴抗辯權、時效消滅抗辯權等等,這些抗辯權除了具有民事權利的一般特點之外,還具有自己的特徵。

1、抗辯權的客體是請求權,而且該項請求權只能是具有財產內容的抗辯權。民事權利如果從作用上劃分,可區分爲請求權、抗辯權、支配權和形成權四種,其中請求權的客體爲被請求人的給付行爲,支配權的客體爲被支配的對象如物、智力成果、人格利益等,形成權的客體爲民事法律關係自身,而抗辯權的客體則是他人的請求權,這是由抗辯權的作用所決定的,因爲抗辯權是對抗他人請求權的一項權利,其行使的結果是他人的請求權暫時或永久地不能實現。同時,請求權作爲抗辯權的客體只能是具有財產內容的請求權,比如物權的請求權、債權請求權,如果是具有人身內容的請求權(如人格權請求權)則不得成爲抗辯權的客體,因爲在民法上對人身權的保護優於對財產權的保護,人身權請求權一旦產生,任何法律都不得附加條件對其行使給予限制。

2、抗辯權是一種防禦性而非攻擊性的權利。只有一方當事人行使請求權,另一方當事人纔可能對此進行抗辯,否則“對抗”就無從談起。我國《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後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從以上不同的國家和地區對同時履行抗辯權的規定可以看出,只有在負有同時履行義務的一方當事人向另一方當事人請求履行時,另一方纔可行使抗辯權拒絕履行自己的債務,否則就不能行使抗辯權。

在這裏首先小編提醒大家的是,我國的抗辯權,實際上它並不是一種具有攻擊性的抗辯權。它是一種爲了自身權益而進行的防禦。其次就是我國合同抗辯權行使方式包括。同時履行抗辯權和先訴抗辯權以及不安抗辯權。

標籤: 合同 行使 抗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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