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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轉讓能不能追究原始債務人

債權轉讓能不能追究原始債務人

在進行了債權轉讓後,原始債務人、現債務人和債權人之間的關係是怎樣的?分別需要履行那些義務?債權轉讓需要哪些條件纔是法律認可的呢?債權、債務轉讓又會對原有的債權債務產生哪些影響呢?下面,本站小編精心整理了債權轉讓相關的法律法規,告訴您債權轉讓能不能追究原始債務人。

債權轉讓能不能追究原始債務人

一、債權轉讓效力是否及於原債務人

債權轉讓的,應由原債權人履行對債務人的通知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十條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根據該條的規定,債權人轉讓債權的,應由該債權人履行對債務人的通知義務,否則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也有觀點認爲,對債務人來說,出讓人是債權轉讓協議生效前的債權人,受讓人是債權轉讓協議生效後的債權人,兩者先後都是債務人的債權人,所以不管是出讓人或是受讓人對債務人履行通知義務都不違反法律。也有人認爲,債權轉讓協議中的受讓人,在原債權人未向債務人依法履行債權轉讓通知義務之前(即債權轉讓協議未對債務人發生效力之前),與債務人並沒有債權債務關係,是原債權人和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其並不依債權轉讓協議而當然成爲債務人的債權人。

二、債權轉讓通知的要求

債權轉讓通知須具備一定形式和內容,方能產生相應的法律效果。債權轉讓通知須由原債權人積極主動履行,在形式上應有一定要求,特別是對於所轉讓的債權數額較大,所涉當事人均爲公司法人的債權轉讓,筆者認爲,應採取書面通知的形式,加蓋公司印章,且應送達到債務人。債權轉讓通知應具備兩個層次的內容,第一個層次應是告知債務人債權轉讓協議存在的事實,第二個層次是告知債務人應在債務到期後向所轉讓債權的受讓人履行債務。

三、債權轉讓後債權轉讓人應承擔的責任

1、債權轉讓後債權轉讓人應該對債權的瑕疵負擔保責任。爲了保護債務人的利益,特別是在合同中既有債權又有債務的情況下,單純轉讓債權很可能造成債務人利益的損害,所以我國《合同法》在規定在債權轉讓中賦予債務人抗辯權和抵銷權。《合同法》第82條規定:“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時,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合同法》第83條規定:“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後,債務人對讓與人享有債權,並且債務人的債權先於轉讓的債權到期或同時到期的,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抵消。”是指債務人可以其對原債權人的一切抗辯權對抗債權人的受讓人。具體包括以下內容:

(1)法定的抗辯事由,是指法律規定的,合同一方當事人用以主張對抗另一方當事人的免責事由,根據《合同法》第117條的規定,不可抗力是唯一的法定抗辯事由。

(2)合同訂立後可以對抗原債權人的其他一切事由,例如,可撤銷合同、原債權人的違約行爲、原債權人的不當履行、原債權人對債務人免責的意思表示等均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抗辯。

(3)只要債務人對債權轉讓人有到期債權,此時債務人可以向債權受讓人主張抵消。在兩種情況下可以行使抵銷權:一是債務人的債權先於轉讓的債權到期。二是債務人的債權和轉讓的債權同時到期,債務人也可以向讓與人行使抵銷權。

2、債權轉讓後債權轉讓人對債務人履行不能不承擔擔保責任。當合同債權全部轉讓的協議生效後,原債權人與債務人的債權債務關係不再存在,因而債的主體發生變化,由第三人與原債務人形成了新的債權債務關係。原債權人因轉讓協議的生效而完全退出原來債的關係,喪失債權人的地位,對債務人的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原債權人不再享有權利,當然對債務人履行不能也不負擔保責任。在合同司法實踐中,人們往往不易將合同債權的轉讓與第三人代爲履行債務從法律和理論上搞清楚,容易將二者混淆,甚至個別人或者組織惡意以一個瀕臨破產的企業代爲履行債務說成是債權的轉讓,從而逃避自己的債務。當然,如果將對瀕臨破產企業的債權轉讓給債權受讓人後,債權轉讓人可以對債務人的履行不能不向債權受讓人承擔擔保責任。

對於債權轉讓能不能追究原始債務人這個問題,要分情況看待,如果債權人已經對債務人進行了通知,則債權轉讓對債務人也會產生效力,此時是可以向原始債務人進行追究的。但是,如果債權人沒有進行通知,則不可以向原始債務人進行追究。所以,在進行債權轉讓後,原債權人不可就此撒手不管,一定要及時通知債務人。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鐵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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