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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人 共同債務人

保證人 共同債務人

共同債務人 保證人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爲一定行爲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爲債務,即必須爲一定行爲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爲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爲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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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債務人與保證人區別

共同債務人要承擔共同還款責任,而保證人是承擔擔保責任。在債務人無能力賠償的情況下,法院會依法強制執行保證人。共同債務人與保證人承擔責任的訴訟時效也是有區別的。對於共同債務人來說,債權人可以在2年之內向其主張還款,超過2年沒有主張,債權人則喪失勝訴權,而保證人一般都是在6個月內要承擔擔保責任。
法律依據:《擔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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