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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

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

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爲一定行爲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爲債務,即必須爲一定行爲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爲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爲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最長時間是多少,其中繼續履行中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請求履行的,可免除當事人繼續履行的責任

違約責任是指合同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時,依法應負的合同責任。違約責任的構成要件:《合同法》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據此,違約責任構成要件有二:(1)違約行爲客觀存在;(2)抗辯事由不成立。這個合理期限法律條文中好像沒有啊,你可以上法律網上查詢一下違約責任的主要類型:(1)遲延履行;(2)瑕疵履行(3)拒不履行。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1)繼續履行;(2)採取補救措施;(3)賠償損失;(4)支付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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