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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利用公證債權文書和支付令追債

如何利用公證債權文書和支付令追債

我們在生活中常常會接觸到有關於債權債務方面的內容,如果債務人遲遲不還款的話債權人有權利追回自己的債務,下面大家就跟本站小編一起來了解了解如何利用公證債權文書和支付令追債的吧。

如何利用公證債權文書和支付令追債

關於公證債權文書。

《公證法》第37條和《民事訴訟法》第218條規定,“對公證機關依法賦子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關於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執行有關問題的聯合通知》也有類似的規定。實踐中,債權人和債務人在簽訂合同或履行義務的過程中,可以將有給付金錢、證券內容的合同、協議、借據、欠單等債權文書進行公證,賦予其強制執行的效力。一旦債務人不履行義務,債權人便可直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毋須再經過法律訴訟的繁瑣程序。但是,如果法院認爲公證債權文書確有錯誤,可以裁定不予執行。至於此種情形下當事人能否再向法院起訴的題,法律並無明確規定,不過從司法實踐來看還是可以的。

關於支付令。

《民事訴訟法》第189條規定:“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金錢、有價證券,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一)債權人與債務人沒有其它債務糾紛的;(二)支付令能夠送達債務人的”。法律還規定,如果債務人15日內沒有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支付令即發生法律效力,債權人可以申請強制執行。可見,申請支付令確是債權人討債的一條捷徑,即使最終不成功也可起到中斷訴訟時效的效果。但實踐中,企業適用支付令程序成功清理債權的比例並不多,原因是多數地方法院對受理支付令案件的範圍較窄,審查較嚴,加之債務人通常會故意對債權提出異議而導致支付令程序終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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