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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擔連帶責任的法律依據整理彙總

承擔連帶責任的法律依據整理彙總

一、承擔連帶責任的法律依據整理彙總

承擔連帶責任的法律依據整理彙總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一百六十五條,委託代理授權採用書面形式的,授權委託書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代理事項、權限和期限,並由被代理人簽名或者蓋章。

第一百六十四條,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職責,造成被代理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代理人和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被代理人合法權益的,代理人和相對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第一百六十七條,代理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代理事項違法仍然實施代理行爲,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爲違法未作反對錶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委託書授權不明的,被代理人應當向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負連帶責任

第一百六十八條,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自己實施民事法律行爲,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的除外。

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自己同時代理的其他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爲,但是被代理的雙方同意或者追認的除外。

第一百六十九條,代理人需要轉委託第三人代理的,應當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認。

轉委託代理經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的,被代理人可以就代理事務直接指示轉委託的第三人,代理人僅就第三人的選任以及對第三人的指示承擔責任。

轉委託代理未經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的,代理人應當對轉委託的第三人的行爲承擔責任;但是,在緊急情況下代理人爲了維護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轉委託第三人代理的除外。

《司法解釋貫徹<民法通則>意見》:

第二十二條,監護人可以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託給他人。因被監護人的侵權行爲需要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由監護人承擔,但另有約定的除外;被委託人確有過錯的,負連帶責任。

第八十一條,委託代理人轉託他人代理的,應當比照民法通則第六十五條規定的條件辦理轉託手續。因委託代理人轉託不明,給第三人造成損失的,第三人可以直接要求被代理人賠償損失;被代理人承擔民事責任後,可以要求委託代理人賠償損失,轉託代理人有過錯的,應當負連帶責任。

《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二條,兩個以上的受託人共同處理委託事務的,對委託人承擔連帶責任。

二、合夥債務的規定

《合夥企業法》第二條,本法所稱合夥企業,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由各合夥人訂立合夥協議,共同出資、合夥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並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營利性組織。

第四十五條,入夥的新合夥人與原合夥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入夥協議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入夥的新合夥人對入夥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五十四條,退夥人對其退夥前已發生的合夥企業債務,與其他合夥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六十三條,合夥企業解散後,原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連帶責任,但債權人在五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債請求的,該責任消滅。

《律師法》第十八條,律師可以設立合夥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對該律師事務所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和連帶責任。

三、保證的連帶責任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九條,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保證人的,保證人應當按照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份額,承擔保證責任。沒有約定保證份額的,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債權人可以要求任何一個保證人承擔全部保證責任,保證人都負有擔保全部債權實現的義務。已經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有權向債務人追償,或者要求承擔連帶責任的其他保證人清償其應當承擔的份額。

第六百八十八條,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爲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第六百八十六條,保證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票據法》第五十條,被保證的匯票,保證人應當與被保證人對持票人承擔連帶責任。匯票到期後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權向保證人請求付款,保證人應當足額付款。

第五十一條,保證人爲二人以上的,保證人之間承擔連帶責任

第六十八條,匯票的出票人、背書人、承兌人和保證人對持票人承擔連帶責任。

四、共同侵權

《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由幾個航空承運人辦理的連續運輸,接受旅客、行李或者貨物的每一個承運人應當受本法規定的約束,並就其根據合同辦理的運輸區段作爲運輸合同的訂約一方。

對前款規定的連續運輸,除合同明文約定第一承運人應當對全程運輸承擔責任外,旅客或者其繼承人只能對發生事故或者延誤的運輸區段的承運人提起訴訟。

託執行李或者貨物的毀滅、遺失、損壞或者延誤,旅客或者託運人有權對第一承運人提起訴訟,旅客或者收貨人有權對最後承運人提起訴訟,旅客、託運人和收貨人均可以對發生毀滅、遺失、損壞或者延誤的運輸區段的承運人提起訴訟。上述承運人應當對旅客、託運人或者收貨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一百五十九條,未經對民用航空器有航行控制權的人同意而使用民用航空器,對地面第三人造成損害的,有航行控制權的人除證明本人已經適當注意防止此種使用外,應當與該非法使用人承擔連帶責任。

五、建設工程合同

《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六條,共同承攬人對定作人承擔連帶責任,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七百九十一條,發包人可以與總承包人訂立建設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別與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訂立勘察、設計、施工承包合同。發包人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人。

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招投標法》第四十八條,中標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完成中標項目。中標人不得向他人轉讓中標項目,也不得將中標項目肢解後分別向他人轉讓。

中標人按照合同約定或者經招標人同意,可以將中標項目的部分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應當具備相應的資格條件,並不得再次分包。

中標人應當就分包項目向招標人負責,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項目承擔連帶責任。

六、承運合同

《民法典》第八百三十四條,兩個以上承運人以同一運輸方式聯運的,與託運人訂立合同的承運人應當對全程運輸承擔責任。損失發生在某一運輸區段的,與託運人訂立合同的承運人和該區段的承運人承擔連帶責任。

《海商法》第六十三條、第一百二十三條,承運人與實際承運人都負有賠償責任的,應當在此項責任範圍內負連帶責任。

七、股東及發起人的連帶責任

公司法》第二十八條,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發現作爲出資的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交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對其承擔連帶責任

第九十七條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應當承擔下列責任:

(一)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設立行爲所產生的債務和費用負連帶責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認股人已繳納的股款,負返還股款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連帶責任;

八、其他連帶責任

《審理票據糾紛規定》第七十五條,依照票據法第一百零五條的規定,由於金融機構工作人員在票據業務中玩忽職守,對違反票據法規定的票據予以承兌、付款、貼現或者保證,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該金融機構與直接責任人員依法承擔連帶責任。

《證券法》第一百六十一條,爲證券的發行、上市或者證券交易活動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等檔案的專業機構和人員,必須按照執業規則規定的工作程序出具報告,對其所出具報告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進行覈查和驗證,並就其負有責任的部分承擔連帶責任。

《招投標法》第三十一條,兩個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組成一個聯合體,以一個投標人的身份共同投標。

聯合體各方均應當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相應能力;國家有關規定或者招標檔案對投標人資格條件有規定的,聯合體各方均應當具備規定的相應資格條件。由同一專業的單位組成的聯合體,按照資質等級較低的單位確定資質等級。

聯合體各方應當簽訂共同投標協議,明確約定各方擬承擔的工作和責任,並將共同投標協議連同投標檔案一併提交招標人。聯合體中標的,聯合體各方應當共同與招標人簽訂合同,就中標項目向招標人承擔連帶責任。

招標人不得強制投標人組成聯合體共同投標,不得限制投標人之間的競爭。

《稅收實施細則》第四十九條,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有獨立的生產經營權,在財務上獨立覈算,並定期向發包人或者出租人上繳承包費或者租金的,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應當就其生產、經營收入和所得納稅,並接受稅務管理;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發包人或者出租人應當自發包或者出租之日起30日內將承包人或者承租人的有關情況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發包人或者出租人不報告的,發包人或者出租人與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承擔納稅連帶責任。

以上就是不同情況下承擔連帶責任的法律依據彙總和整理,小編在這裏告誡大家,是否承擔連帶責任要結合實際情況加以判斷,要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條例的規定,才能避免二次糾紛產生,儘量快速的解決問題。如果您對連帶責任相關法律法規還有什麼不理解的地方,可以在線諮詢我們專業的律師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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