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保證的先訴抗辯權的行使條件有哪些?
- 債務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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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現實生活中,債權債務關係是十分常見的。一般在債權債務關係中都會有保證人,對債務人的債務承擔擔保義務。爲了保障保證人的利益,法律規定了保證人的先訴抗辯權,但該抗辯權只在一般保證中才可以行使。那一般保證的先訴抗辯權的行使條件有哪些?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一、一般保證的先訴抗辯權的行使條件有哪些?
保證人行使先訴抗辯權,必須具備四個條件:
1、只有保證合同中明確約定保證人的保證責任是一般保證,保證人才能享有先訴抗辯權;
2、行使先訴抗辯權的時間和條件。先訴抗辯權既可以在訴訟或者仲裁之前、訴訟或者仲裁的過程中或者強制執行程序中行使;
3、先訴抗辯權只能是在主債權人請求保證人履行保證責任時,才能由保證人行使;
4、先訴抗辯權的行使僅是暫時拒絕履行債務,延緩保證責任的承擔時間,其功能在於防禦和阻卻,暫時停止或延緩主債權人請求權的行使,並不能否認或者消滅債權人的權利和保證人的責任。
二、行使先訴抗辯權的效果
1、因先訴抗辯權具有延緩性和阻卻性,所以先訴抗辯權的行使使債權人的履行請求受阻,保證人暫不承擔保證責任;
2、先訴抗辯權有效行使後,到強制執行主債務人的財產無效果前,保證人不負履行遲延責任;
3、在前述時期,債權人不得以其對於保證人之債權而對保證人爲抵銷,抵銷無效;
4、保證人行使先訴抗辯權後,債權人就主債務人的財產已爲強制執行,但未能全部滿足債權時,可就剩餘部分向保證人請求履行,此時即使債務人的財產已有顯著改善並足以清償剩餘部分時,保證人也不得再次進行先訴抗辯。
5、保證人行使先訴抗辯權後,債權人有義務先對主債務人的財產強制執行,否則日後債權得不到清償的後果將自行負責。關於這一點,大陸法系多數國家的立法都有規定。
6、共同保證人行使先訴抗辯權的效果、所謂共同保證,是數個保證人就同一債務擔任保證人。如果共同保證人與主債務人之間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則共同保證人無先訴抗辯權可言。
債務人無力償還債務時,保證人應承擔自己的擔保責任,在法院審理該債務糾紛時,沒有做出最後的裁決也並未對債務人執行強制執行還款,保證人可以拒絕履行自己的擔保義務,但這個抗辯權只是暫時的,如果債務人在法院強制執行後仍然無法還清債務,保證人仍需履行自己的擔保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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