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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人能不能可以直接向借款人主張債權呢

委託人能不能可以直接向借款人主張債權呢

委託人是指委託他人爲自己辦理事務的人。那麼委託人能不能可以直接向借款人主張債權呢?針對這個問題,本站小編爲大家整理了有關委託人及債權的相關知識,請閱讀下面的文章進行了解。

委託人能不能可以直接向借款人主張債權呢

不管是雙方協議還是三方協議,均存在兩個合同關係:委託人與受託銀行間的委託合同關係、受託銀行與借款人間的借貸合同關係。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在借款人不能按借款合同履行還款義務時,委託人不得直接向借款人主張債權,而應由受託銀行主張,受託銀行實行債權後轉交委託人。

在審判實踐中,大量委託貸款合同糾紛因借款人不依約履行還款義務、受託銀行又怠於履行協助義務而產生。這時,委託人如何主張權利?有觀點認爲,由於借款人由委託人確定,受託人系受委託人指示向借款人發放貸款,這就意味着借款人明知委託人與受託銀行之間的委託合同關係,因此,在借款人不按約履行還款義務時,委託人可依據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條“受託人以自己的名義,在委託人的授權範圍內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訂立合同時知道受託人與委託人之間的代理關係的,該合同直接約束委託和第三人”的規定,直接起訴借款人主張債權。

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確定委託貸款協議糾紛訴訟主體資格的批覆》(法復[1996]6號)中卻規定,在履行委託貸款協議過程中,由於借款人不按期歸還貸款而發生糾紛的,貸款人(受託人)可以借款合同糾紛爲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貸款人堅持不起訴的,委託人可以委託貸款協議的受託人爲被告,以借款人爲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這意味着最高法院對委託貸款產生糾紛時的訴訟路徑已有明確規定。因此,委託貸款合同產生的糾紛,原則上應按上述最高法院的批覆進行審理,除非三方當事人在委託借款合同中特別約定委託人可以直接起訴借款人的除外。

如《中國建設銀行人民幣資金委託貸款合同》作爲建設銀行擬定的標準制式合同,其第十二條的約定就屬於這種例外情形,這時委託人直接起訴借款人具有合同依據,並不與最高法院的上述批覆相沖突。

由上文可知,在借款人不按約履行還款義務時,委託人可依據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條“受託人以自己的名義,在委託人的授權範圍內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訂立合同時知道受託人與委託人之間的代理關係的,該合同直接約束委託和第三人”的規定,直接起訴借款人主張債權。希望以上內容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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