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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款人不還錢擔保人怎麼辦

欠款人不還錢擔保人怎麼辦

欠款人不還錢擔保人怎麼辦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爲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債務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車等財產作爲自己債權擔保的行爲就叫做抵押擔保,作爲擔保的一種方式,我國法律對債務人相關的財產能否作爲抵押物以及相關的抵押順序是做了明確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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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款人不還錢擔保人怎麼辦

如果擔保人被起訴了,最好委託訴訟代理人代理自己進行民事活動,維護自己合法權益。

擔保人的條件有哪些

(1)保證人的代爲清償能力。擔保法第7條規定:具有代爲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證人。本條明確了保證人的基本資格要求,即“具有代爲清償能力”。

保證人爲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保證,目的在於保證債權能夠得到實現,或者說債務能夠得到清償,因此,具有代爲清償能力是保證人的基本條件。

代爲清償既包括代爲金錢性質的清償,也包括代爲履行其他給付。根據擔保法的規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形式包括代爲履行債務和承擔債務不履行責任兩種,二者在一定條件下可以互相轉化。最高人民法院《擔保法解釋》第13條規定: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代爲履行非金錢債務的,如果保證人不能實際代爲履行,對債權人因此造成的損失,保證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需指出的是,擔保法關於保證人資格的基本要求並非強制性規定,故不能以保證人不具有代償能力爲由認定保證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爲此,最高人民法院在《擔保法解釋》第14條規定:不具有完全代償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以保證人身份訂立保證合同後,又以自己沒有代償能力要求免除保證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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