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普法百科網 >

債權債務 >破產債權債務 >

破產開幾次債權人會議

破產開幾次債權人會議

破產開幾次債權人會議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爲一定行爲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爲債務,即必須爲一定行爲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爲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爲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請問企業破產一般開幾次債權人會議?

依法申報債權的債權人爲債權人會議的成員,有權參加債權人會議,享有表決權。債權尚未確定的債權人,除人民法院能夠爲其行使表決權而臨時確定債權額的外,不得行使表決權。對債務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債權人,未放棄優先受償權利的,對於下列事項不享有表決權:
(一)透過和解協議;
(二)透過破產財產的分配方案
債權人可以委託代理人出席債權人會議,行使表決權。代理人出席債權人會議,應當向人民法院或者債權人會議主席提交債權人的授權委託書。債權人會議應當有債務人的職工和工會的代表參加,對有關事項發表意見
債權人會議設主席一人,由人民法院從有表決權的債權人中指定。債權人會議主席主持債權人會議
債權人會議行使下列職權:
(一)覈查債權;
(二)申請人民法院更換管理人,審查管理人的費用和報酬;
(三)監督管理人;
(四)選任和更換債權人委員會成員;
(五)決定繼續或者停止債務人的營業;
(六)透過重整計劃;
(七)透過和解協議;
(八)透過債務人財產的管理方案;
(九)透過破產財產的變價方案;
(十)透過破產財產的分配方案;
(十一)人民法院認爲應當由債權人會議行使的其他職權。
債權人會議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議作成會議記錄
第一次債權人會議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債權申報期限屆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召開。以後的債權人會議,在人民法院認爲必要時,或者管理人、債權人委員會、佔債權總額四分之一以上的債權人向債權人會議主席提議時召開
召開債權人會議,管理人應當提前十五日通知已知的債權人
債權人會議的決議,由出席會議的有表決權的債權人過半數透過,並且其所代表的債權額佔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的二分之一以上。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債權人認爲債權人會議的決議違反法律規定,損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債權人會議作出決議之日起十五日內,請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銷該決議,責令債權人會議依法重新作出決議。債權人會議的決議,對於全體債權人均有約束力
下列事項,經債權人會議表決未透過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一)透過債務人財產的管理方案;
(二)透過破產財產的變價方案
破產財產的分配方案,經債權人會議二次表決仍未透過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對前述三項事項的裁定,人民法院可以在債權人會議上宣佈或者另行通知債權人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pfbkw.com/zh-hant/zhaiquan/pochanzhaiquan/xzp6n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