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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規定如何界定債務重組

根據規定如何界定債務重組

一、根據規定如何界定債務重組?

根據規定如何界定債務重組

1、必須是債務人處於持續經營狀態。這是區分債務重組和破產清算的主要標準。

2、必須是債務人發生了財務困難。只有債務企業在經營上出現困難,或因資金調度不靈而又籌集不到足夠的資金償還到期債務時,纔有債務重組的必要。

3、必須是債權人作出了讓步。債權人申請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宣告債務人破產前,債務人或者出資額佔債務人註冊資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資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

二、債務重組的方式有哪些?

1、以資產清償債務。

債務人轉讓其資產給債權人以清償債務的債務重組方式。債務人通常用於償債的資產主要有:現金、存貨、金融資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以現金清償債務,通常是指以低於債務的賬面價值的現金清償債務,如果以等量的現金償還所欠債務,則不屬於債務重組。

2、債務轉爲資本。

債務人將債務轉爲資本,同時債權人將債權轉爲股權的債務重組方式。但債務人根據轉換協議,將應付可轉換公司債券轉爲資本的,則屬於正常情況下的債務資本,不能作爲債務重組處理。

3、修改其他債務條件。

減少債務本金、降低利率、免去應付未付的利息等。

4、採用以上三種方式共同清償債務的債務重組形式。

(1)債務的一部分以資產清償,另一部分則轉爲資本;

(2)債務的一部分以資產清償,另一部分則修改其他債務條件;

(3)債務的一部分轉爲資本,另一部分則修改其他債務條件;

(4)債務的一部分以資產清償,一部分轉爲資本,另一部分則修改其他債務條件。

在企業經營陷入困難的情況下,也不一定要申請破產,如果還有其他的解決方式,比如透過債務重組的方式讓公司繼續經營,也可以考慮債務重組,至於選擇哪種債務重組方式,這並不是法律統一規定的,要根據企業的實際情況確定。

標籤: 重組 界定 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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