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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條簽字後沒轉款屬於違約行爲嗎?

借條簽字後沒轉款屬於違約行爲嗎?

一、借條簽字後沒轉款屬於違約行爲嗎?

借條簽字後沒轉款屬於違約行爲嗎?

借條簽字後沒轉款屬於違約行爲的。通常情況下,借貸雙方應該先訂立借款合同,然後再出借錢款。但具體生活是複雜多樣的,先拿錢後補寫借條的情況也經常發生。那麼,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補寫的借條的法律效力也是會被認可的,但是需要滿足相應的條件之後纔是有效的。

二、借條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上述借條範文,在填寫時,應注意以下事項:

1.應寫清楚借款人和放款人的法定全名,最好能附一個身份證號碼;

2.應寫清楚借款金額,包括大寫和小寫的金額;

3.應寫清楚借款時間期限,包括借款的起止年月日和明確的借款期限;

4.應寫清楚借款的利息,應有明確的年利率或月利率,最終應支付的借款利息總額(包括大寫和小寫金額),以及支付方式等約定;

5.應寫清楚借款本息償還的年月日時間及付款方式;

7.如數額較大也應註明借款用途,或交付款記錄。

三、如果沒有借條能要回借款嗎?

如果沒有借條,想拿回借款的話,必須先想辦法把的借貸合同關係固定下來,換言之在沒有借條的情況下,也是可以要回借款的,只不過此時會比較麻煩。

具體要回借款的其方法包括:

1、由對方補寫借條或者還款計劃;

2、對對方承認雙方之間存在借貸合同關係談話進行錄音;

3、尋找能證明存在借貸合同關係的證人等。

4、若協商不成時,可以向匯款銀行所在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向該銀行調取該匯款憑證,並要求對方還款。

關於對方下落不明的問題,我國相關的法律中作出了相關的規定:“債權人起訴時,債務人下落不明的,由債務人原住所地或其財產所在地法院管轄。法院應要求債權人提供證明借貸關係存在的證據,受理後公告傳喚債務人應訴。公告期限屆滿,債務人仍不應訴,借貸關係明確的,經審理後可缺席判決;借貸關係無法查明的,裁定中止訴訟。在審理中債務人出走,下落不明,借貸關係明確的,可以缺席判決;事實難以查清的,裁定中止訴訟。”

雙方在簽署借條的時候,不僅需要就借款人的還款時間以及還款的方式進行明確的規定,對於出借人的資金何時到賬也需要進行明確的體現,並且一旦出現違約行爲的,借款人也可以憑藉簽署的借條向法院提起訴訟,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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