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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防止債權人濫用財產保全權利

怎樣防止債權人濫用財產保全權利

怎樣防止債權人濫用財產保全權利
律師解析:防止債權人濫用財產保全權利,必須嚴格審查條件。
要求債權人提供初步證明材料,債務人確有可能轉讓、隱匿或者損害其全部財產的,可以採取保全措施。
提高安全性的方法。
提高法律規定。
應當規定具體條件,規定財產保全的要件。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
人民法院對於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爲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爲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爲;
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採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
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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