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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款產生前怎麼防範債務風險

欠款產生前怎麼防範債務風險

一、欠款產生前怎麼防範債務風險

欠款產生前怎麼防範債務風險

作爲債權方應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1、重視審查債務方的主體資格;

2、審查債務方的經營範圍;

3、審查雙方所經營內容是否合法;

4、審查債務方的償債能力;

5、審查債務方是否有良好的商業信譽;

6、審查有無必要簽訂合同或協議,準備簽訂的合同或協議條款是否齊備,雙方權利義務關係是否明確;

7、審查有關條據是否規範,比如若債務方出具的是應收票據(債務方能出具應收票據的,則要儘量採用該方式,因爲應收票據的風險遠遠小於欠條之類的條據),則要嚴格審查所開票據是否規範;

8、能採取擔保措施的,要儘可能要求債務方提供擔保,因爲經擔保後的債權優於其他債權優先受償,這是降低風險的有效方法,當然在設立擔保時要注意擔保在法律上的有效性。

二、發生欠款糾紛能怎樣解決

欠款糾紛產生後的解決方式很多,如協商、調解、仲裁和訴訟等,只要運用及時和恰當,就會收互事半功倍的效果。但由於一些債權人常常爲了不傷和氣,協商階段的時間拖得太長,從而坐失了很多收回欠款的良機。

申請支付令是收回欠款的有效途徑之一。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債權人請求債務方給付金錢、有價證券,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債權人與債務人沒有其他債務糾紛;支付令能夠送達債務人。債務人在收到人民法院發出的支付令後十五日內沒有清償債務,或沒有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可見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以收回欠款的最大好處就是時間短、見效快。當然若債務方在法定時間內向人民法院提出了書面異議,則必須透過訴訟程序處理。

訴訟手段是最有效的也是最終的保護債權的手段。訴訟手段之所以是最有效的手段,其根本原因就是它依靠的是國家強制力,只要債務方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法律文書,債權方則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而不以債務方的意志爲轉移。有的債權人對透過訴訟手段催收欠款缺乏信心,比如擔心分期還款的最後期限沒有到期就起訴,可能對已不利,這實質上是因對法律的不瞭解而產生的莫須有的恐慌,其實新頒佈的《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條明確規定:分期付款的買受人未支付到期價款的金額達到全部價款的五分之一的,出賣人可以要求買受人支付全部價款或者解除合同。所以,債權人在訴訟之前進行一些法律諮詢是必要的。

債權方還可在起訴之前或起訴之後,向人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以確保在判決之後能順利收回應收欠款。

債權人應謹慎債務方的各項資訊,包括債務方的主體資格、還款能力等等。在欠款產生時,要注意簽好相應的合同,並儲存好相關的證據資料,以避免在欠款糾紛發生之時,由於證據不足而無法實現債權的情況出現。在欠款糾紛發生後,債權人要及時採取措施把握主動權,以避免欠款收不回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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