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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解凍對公帳戶程序

法院解凍對公帳戶程序

凍結一般是保全或執行中,人民法院控制被告或被執行人財產的一種措施。如果原告敗訴,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那麼原告申請凍結被告的財產就失去意義,法院會解除凍結;如果申請執行人申請執行,被執行人償還了債務或與申請執行人和解,就沒有繼續凍結的必要,法院也會解除凍結。另外,如果被執行人不支付,法院就會將凍結的財產扣劃並執行給申請執行人。法院解凍時,法院執行人員應當向銀行出具法院出具的保全裁定書以及協助凍結通知書。

法院解凍對公帳戶程序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凍結裁定,並送達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凍結案外人財產的;(二)申請執行人撤回執行申請或者放棄債權的;(三)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流拍或者變賣不成,申請執行人和其他執行債權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債的;(四)債務已經清償的;(五)被執行人提供擔保且申請執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凍結的;(六)人民法院認爲應當解除查封、扣押、凍結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記方式實施的查封、扣押、凍結的,應當向登記機關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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