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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人借款時如何防範法律風險

出借人借款時如何防範法律風險

1、要看清借款人的身份

出借人借款時如何防範法律風險

如果借款人爲公民個人,應要求借款人出示居民身份證(或戶口薄,下同)原件,看清後複印一份由出借人保留,並要求借款人在居民身份證複印件上簽名、籤時間。如果借款人是未成年人(未滿18週歲),則應由其監護人出面借錢。如果借款人現實際居住地址與居民身份證上登記的地址不一致,則應要求借款人在居民身份證複印件上註明現實際居住地址(儘量詳細至所在樓棟的門牌號碼),並留下聯繫電話。

如果借款人爲法人(含其他組織,下同),則應要求借款人提供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原件供查驗後,複印一份由出借人保留。借條上必須加蓋法人經工商備案的印章,並由經手代理人簽名。經手代理人必須提供經法人蓋章授權的《授權委託書》以及經與原件覈對無異的居民身份證複印件。有關對現實際居住地址、聯繫電話等方面的注意情況同上。

2、注意借條落款的簽名或蓋章

應要求借款人當面親自書寫借條,並正確地簽名或蓋章。簽名、蓋章時要各方當事人均在現場,以防被人冒充、替換。借款人爲公民個人的,簽名應爲居民身份證上登記的姓名,不能用乳名、小名、化名、代號、綽號、名字諧音等。應由借款人本人簽名,而不能由他人代爲簽名。簽名應當用正楷字型,以便於辨認。簽名應當使用碳素或藍黑墨水鋼筆書寫,不能用藍色圓珠筆書寫,以便於保管。不能以電腦打印姓名代替借款人親筆手寫簽名。

借款人爲法人的,所蓋公章的文字字樣應與工商營業執照上登記的字樣一致,而且公章應爲該法人最高效力的公章,而非“財務專用章”、“項目部章”等部門小章,以防發生糾紛後法人對該公章的效力不予認可。借款經手人爲法人代表時,則須明確借款債務人是該法人代表本人個人還是其所代表的法人。如果法人代表明確爲法人借款,但以自己是法人代表,無需加蓋法人公章爲由而表示不願或不便加蓋法人公章時,那麼出借人應堅持要求其寫明債務承擔者是該法人代表本人個人而非其所代表的法人。

3、注意借條的基本要素

應要求借款人在借條上載明出借人、借款人、借款金額、借款用途、還款時間(要明確到年月日)、是否支付利息等基本要素。借款時,出借人務必問明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如果明知借款人將借款用於非法活動,比如走私、詐騙、賭博、買賣毒品或者販賣人口等等,就應當斷然拒絕。否則,如此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借款將不受法律保護。

4、關於如何約定利息

應要求借款人在借條上載明利息數額或者利息計算辦法即利率。如果沒有約定利息數額和利率,則視爲無息借款。利率應不超過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的四倍,否則對超過部分法律不予保護。目前金融機構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六個月至一年(含一年)”爲5.31%,四倍則爲21.24%。因而如果約定“月息兩分”的利率,換算成年利率爲24%,即已略高於法定的最高民間借貸允許利率。約定利率時,應明確載明利率的具體表示方法。具體表示方法主要有:1)年利率:用“%”表示;2)月利率,用“‰”表示;3)日利率,用“/萬”表示。

5、要妥善保管好借條原件

出借人應妥善保管好借條原件。要特別注意防止借條原件被盜竊、丟失或受到污染。保管的地方要安全、可靠,不易潮溼,也不能與化學物品接觸。缺角或者缺字的借條,其證據效力就可能有所減弱。同時最好複印幾份,在以後催款時,一般情況下只需使用複印件,以避免過度使用原件而致原件損壞,也防止居心不良的借款人騙取、搶奪、毀損借條原件。如果借款人騙取借條原件後立即銷燬,會導致事實難以說清的被動局面。如遇借款人搶奪或者暴力搶奪借條原件,而後將其撕毀,以達到不履行債務之目的,就應當及時報案,因爲對方已涉嫌搶奪罪或者搶劫罪,如此,公安部門的辦案人員可立即做筆錄,筆錄的相關內容對借條原件載明的事實可以起到重要的證明作用。偷竊借條原件,亦可能涉嫌盜竊罪。如果糾紛確實不能友好協商解決,那麼借條原件只應在法庭上出現。

6、注意訴訟時效規定

如果借款系借條上載明瞭借款期限的借款,則訴訟時效期限爲兩年,從還款期限屆滿後次日起計算。如果系未明確載明借款期限的不定期借款,則訴訟時效期間爲《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的最長20年,從借條出具之日開始計算。但如果有證據證明在借款後20年內的某一天出借人催告過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比如三個月)還款,而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仍然沒有還款,那麼如果出借人沒有在合理期限屆滿之後的兩年內起訴,且無其他訴訟時效中止、中斷、延長的法定情形,則兩年之後依然會超過一般的兩年訴訟時效期間,而不應適用最長20年的訴訟時效期間,因爲法律不會保護“權利上的睡眠者”。避免訴訟時效規定對出借人不利的解決辦法:如果還款期限過後即將屆滿兩年,而借款人確無錢可還,那麼出借人可要求借款人重新出具借條;如果借款人不願意更換借條,則出借人應及時發出催款函或委託律師發出律師函,以便形成訴訟時效中斷事由;如果借款人在訴訟時效期間內經多次催款仍然未還,出借人則應及時提起訴訟尋求解決。

7、要強化催款證據的收集保管意識

出借人應收集保管好有關催款的證據材料。對於約定了借款期限而未如期還款的,可以要求借款人在借條原件上籤署請求延長還款期限的意見並簽名、籤時間,或者由借款人另行寫出還款計劃或催款證明等。對於借款期內借款人已歸還了部分借款的,可以要求借款人在借條原件上籤署“何年何月何日還款多少元,尚欠多少元未還”的意見並簽名、籤時間。對於借款人不願在借條原件上籤署足以證明出借人催過款的意見的,或者有意躲避出借人的,出借人催款時,最好帶上兩個與雙方無利害關係的有民事行爲能力的第三人作爲見證,以便一旦需要進行訴訟,就有符合證人資格的證人出庭提供確有證明力的證人證言,以證明出借人曾及時主張過權利,進而證明出借人的起訴並未超過兩年訴訟時效期間。

8、注意遣詞造句和語言表達的準確性

遣詞造句不可大意,順序不能顛倒,“借到張三”與“張三借到”便有天壤之別。書寫借條時不應使用多音多義字。我國的許多漢字存在一字多音、一字多義的現象。在借條中一旦使用這些字,則極有可能引發爭議。比如“還借款人民幣壹萬元”,既可理解爲“已歸還(huan)借款人民幣壹萬元”,也可以理解成“還(hai)欠借款人民幣壹萬元”。

9、注意“借條”與“欠條”的差別

不能讓借款人把“借條”寫爲“欠條”。有些企業向員工借款,向員工出具“欠條”而“借條”,一字之差,普通民事糾紛瞬間轉變成勞資糾紛。“借條”從字面上就能夠獨立證明民間借貸法律關係成立,“欠條”背後的法律關係則應當根據形成欠條的原因事實及相關法律規定進行認定。

10、注意“借條”與“收條”的差別

不能讓借款人把“借條”寫爲“收條”。比如,張三借錢給李四人民幣32萬元,李四出具借條爲“今收張三人民幣32萬元整。”如此借條極易引發爭議,爭議之處就在這個“收”字上面,這裏的“收”,既可理解爲“李四收到張三的還款人民幣32萬元整”,也可理解爲“李四收到張三的借款人民幣32萬元整”,收到的是“借款”還是“還款”,一時難以分清。如果形成訴訟,張三則可能陷入被動。

11、借條上不能少了出借人的準確姓名

借條上應載明出借人的法定姓名(名稱),即居民身份證上登記的姓名,要注意避免使用同音字。如“今借司馬先生人民幣20000元”中“司馬先生”就屬指代不明。一旦形成訴訟,借款人就有可能抗辯稱出借人並非真正的權利人,給出借人維權帶來被動和增加負擔。

12、注意強化擔保意識

爲避免借款人借錢時說得天花亂墜,錢借到手後就玩失蹤遊戲,減小出借人的資金風險,尤其是在借款數額較大(1萬元以上)或明顯感覺到可能存在借款人還款不能之風險的情況下,在出借之初就最好要求借款人提供擔保。可以提供實物財產擔保,最好是房屋等不動產(需到不動產登記部門辦理抵押登記),也可以提供人保,即找一個有能力還錢的單位或個人承擔連帶保證責任擔保。還要注意如果借貸雙方未經擔保人同意,擅自對還款期限或借款利率重新約定的,擔保人將不再承擔保證責任。另外,不管是實物財產擔保還是保證人信用保證擔保,都應簽訂書面的擔保協議。

13、注意儲存銀行轉賬憑證等給付借款的證據

數額大的借款(一般可理解爲5萬元以上),直接給付現金而不透過銀行轉賬是難以讓人理解的。數額大的借款給付,也最好透過銀行轉賬而非直以現金給付。因之,出借人應有意識採取銀行轉賬方式給付大額借款,並保管好銀行轉賬憑證,以便對抗借款人有關未實際收到借款的不實抗辯。

14、小額借貸中注意強化第三人作證的意識

借錢還錢雖然只是雙方的事情,但最好有無利害關係的第三人在場,特別是小額借貸不打借條的借款,以減少日後發生糾紛的可能。需要注意的是,除非特別約定,在民間借貸關係中,僅起聯繫、介紹作用的人和見證人,對債務的履行不承擔保證責任。

由於民間借貸的隨意性,讓很多當事人都吃了虧。若需要借款給別人的話,此時建議最好籤訂完整的借款協議,將借款的相關情況、違約責任、糾紛解決機構寫清楚,一旦產生糾紛,那麼這樣的協議會較好的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而出借人借款時也應該適當的瞭解一下該怎麼做才能防範風險的發生,對自己的利益造成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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