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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情況下借款人可以不還利息

什麼情況下借款人可以不還利息

一、什麼情況下借款人可以不還利息

什麼情況下借款人可以不還利息

民間借貸可以是有償(有息借款)也可以是無償(無息借款)的,是否有償(有息)由借貸雙方約定。

1、借貸雙方沒有約定利息。

2、自然人之間借貸對利息約定不明。

3、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

4、利息在本金中扣掉的,利息就不能算本金了。比方張三借給李四100元,其中提前扣了10元,那麼張三借給李四的本金就是90元。

5、借款人可以提前還利息,提前還的話可以不用按照合同約定的利息來還,而是根據借款的實際時間來算利息,也就是說借款人提前還錢是划算的。

二、借款利息該怎麼約定?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及最高人民法院相關的司法解釋、《合同法》的相關規定,要分具體情況:

1、雙方在借款合同或借條中約定了利息利率的情況:

在計算利息時即按雙方約定寫明的利率計息,約定的利率可以高於銀行的利率,但法律對上限進行了限制,超過限制以上的部分無效。上限最高不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另外,出借人不得將利息計入本金謀取高利。如發現債權人將利息計入本金計算複利的,不予保護。在借款時將利息扣除的,應當按實際出借款數計息。

2、雙方在借款合同或借條中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致無法確定的情況:

對此,我國法律規定在部分規定上是有衝突的,我國《合同法》第211條規定,自然人之間(即個人與個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爲不支付利息。即只要借條上或借款合同上沒有寫要支付利息,那麼出借方在還款期限內不能要求支付利息。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24條規定,借款雙方因利率發生爭議,如果約定不明,又不能證明的,可以比照銀行同類貸款利率計息。同樣,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若干意見》第8條規定,借貸雙方對有無約定利率發生爭議,又不能證明的,可參照銀行同類貸款利率計息。

因此,在實際案例中,到底是否支付利息,法院有自由裁量權,法官說了算,判決支付利息或不支付都是有法律依據的。

3、明確約定的無息借款的情況:

有約定償還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償還,或者未約定償還期限但經出借人催告後,借款人仍不償還的,出借人要求償付催告後利息的,應當准許,可參照銀行同類貸款的利率計息。

現實中,要是當事人是在法律規定範圍內約定借款利息的話,那麼作爲借款人就應當按照約定好的內容支付利息。當然要是當事人約定的借款利息不清楚的話,則此時視爲沒有約定利息,也就是無償借貸。

標籤: 利息 借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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