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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追償利息是可以的嗎?

擔保追償利息是可以的嗎?

一、擔保追償利息是可以的嗎?

擔保追償利息是可以的嗎?

1、擔保人行使追償權時不一定主張逾期付款利息損失,具體是否有利息的追償權,由擔保人、債務人在建立擔保關係時的約定來確定。

若是沒有約定,則默認擔保人不享有利息的追償權。這是由於保證人追償權的行使不能超過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範圍。保證人清償債務,使部分債務消滅的,保證人就所清償部分享有追償權;保證人清償債務,使全部債務消滅的,保證人就清償全部債務享有追償權。

2、不論保證人依何種方式履行債務,也不論保證人是履行了全部還是部分債務,只要保證人承擔了保證責任,就可享有追償權。所謂使主債務人免責,是指主債務人對債權人的債務因保證人的履行而消滅,並非指債權債務消滅。債務人非因保證人的保證債務的履行而免責的,保證人不享有求償權。保證人在承擔保證責任上有過錯的,保證人喪失求償權。

二、保證人追償權的成立須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1、保證人向債權人履行了保證債務

不論保證人依何種方式履行債務,也不論保證人是履行了全部還是部分債務,只要保證人承擔了保證責任,就可享有追償權。

2、因保證人的履行而使債務人免責

所謂使主債務人免責,是指主債務人對債權人的債務因保證人的履行而消滅,並非指債權債務消滅。債務人非因保證人的保證債務的履行而免責的,保證人不享有求償權。例如,債務人因自己的清償行爲而免責時,即使保證人又履行了保證債務,保證人也不享有向債務人追償的權利。於此情形下,保證人只能依不當得利的規定請求債權人返還。

3、保證人履行保證債務無過錯

保證人在承擔保證責任上有過錯的,保證人喪失求償權。例如,保證人在債權人請求其承擔保證責任時,應行使主債務人的抗辯權而未行使,致使承擔了不應承擔的責任的,在此範圍內,保證人喪失向主債務人追償的權利。又如,保證人在爲清償或其他免責行爲後,應當及時通知主債務人,以免造成主債務人的重複履行。如保證人在履行保證債務後怠於通知主債務人,致使主債務人善意地再爲履行時,保證人也喪失追償權。

若債務關係是由於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才消失的,且保證人履行保證債務無過錯,那麼該擔保人是可以向債務人行使追償權的。若擔保人超過自己的擔保範圍履行了擔保責任,且擔保人不止一個,那麼超範圍履行責任者,可以向其他的擔保人追償。

標籤: 擔保 追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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