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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醫報警立案流程有哪些

非法行醫報警立案流程有哪些

當今社會,人們的生活水平越來越高了,相對的賺錢的機會也越來越多,大部分人是以正當的方式在努力賺錢生活,但是,有那麼一部分人,爲了獲取暴利,想不勞而獲,就選擇透過非法的手段的獲取利益金錢。其中,沒有醫師執照就去行醫,或者透過一些迷信的手段騙取患者就醫的,這些都是違法行爲,若生活中我們又發現這一情況的,可以選擇報警處理,那麼,非法行醫報警立案流程有哪些呢?下面我們就來說一說。

非法行醫報警立案流程有哪些

一、什麼是非法行醫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規定,非法行醫罪,是指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擅自從事醫療活動,情節嚴重的行爲。

對於本罪的理解和認定,司法實踐中存在諸多爭議。根據《中國刑法》第336條第1款的規定: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單處罰金;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造成就診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二、關於立案的說明:

1、什麼是立案:

立案是指公安、司法機關及其它行政執法機關對於報案、控告、舉報、自首以及自訴人起訴等材料,按照各自的管轄範圍進行審查後,認爲有犯罪事實發生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時,決定將其作爲刑事案件進行偵查或者審判的一種訴訟活動。

2、立案流程

(一)接受: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84條的規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不論是否屬於自己管轄的案件,都應當接受。然後按照管轄的規定移送主管機關處理。對口頭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應當仔細地詢問和訊問,並將內容寫成筆錄,經宣讀或者交本人閱讀後,若有意見,應當允許更正,若認爲無誤後,讓其在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

接受控告、舉報的工作人員,應當向控告人、舉報人說明誣告應負的法律責任,要求他們實事求是,忠於事實,忠於法律,但是,誣告不同於錯告。因爲誣告是行爲人故意捏造事實、僞造證據,無中生有地控告他人犯罪的行爲;錯告,則是行爲人由於認識上的錯誤而致使所告之事與事實有出入。兩者的性質截然不同,前者屬於故意行爲,對此應當根據法律規定追究法律責任,後者應當向他講明情況,讓其接受教訓,而不應追究法律責任。

(二)審查

爲了做好對立案材料的審查工作,一般採取下列步驟和方法:

(1)事實審查。審查事實,首先要審查有無事件發生,然後審查已經發生的事件是否屬於犯罪案件。如果屬於犯罪案件,還要審查對行爲人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2)證據或證據線索審查。通常的做法有:向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或自首人進行詢問或訊問;向有關的單位或組織調閱與犯罪事實及犯罪嫌疑人有關的證據材料;必要時委託有關單位或組織對某些問題代爲調查;對特殊案件在緊急情況下可以採取必要的專門調查措施;對自訴案件,人民法院應當認真進行審查,認爲證據不充分的,告知自訴人提出補充證據,在立案前法院一般不再進行調查。

(三)處理

公安司法機關對立案材料進行審查和必要的調查後,應分別不同情況予以處理:

(1)對於需要立案的案件,先由承辦人員填寫《立案報告表》,包括:填報單位、案別、編號、發案時間和地點、傷亡情況及財物折款、案情概述、承辦人員姓名及填表時間等。然後製作《立案請示報告》,經本機關或部門負責人審批後,製作《立案決定書》。最後,由負責審批人簽名或蓋章。屬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還要報請上級人民檢察院備案。上級人民檢察院認爲不應當立案的,以書面形式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撤銷案件。人民法院受理的自訴案件,經審查認爲具備立案條件的,應當在收到自訴狀或口頭告訴第2日起15日以內立案,並書面通知自訴人。

(2)對於決定不立案的,由工作人員製作《不立案通知書》,有關負責人同意後,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並告知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複議。主管機關應當認真複議,並將複議結果通知報案,控告,舉報的單位或者個人。自訴案件不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在15日以內作出不立案決定,書面通知自訴人並說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對於那些雖然不具備立案條件,但是,需要其他部門給予一定處分的,應當將報案、控告或舉報材料移送主管部門處理,並通知控告。

醫生,是一個偉大高尚的行業,是被很多人敬重的,但是,隨着現代醫療的發展,以及人們對健康越來越重視,這個行業收穫的利益也是非常可觀的,所以有些人想透過一些非法的途徑獲取利益,這會對對無辜的人造成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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