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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醫罪的司法解釋是怎樣的

非法行醫罪的司法解釋是怎樣的

你知道什麼是非法行醫嗎?在我國要想從事醫師執業的,必須按照規定取得醫生執業資格證書,否則的話就會構成非法行醫罪。關於此罪,我國也制定了相應的司法解釋,下面就讓本站小編來爲您介紹一下非法行醫罪的司法解釋內容吧。

非法行醫罪的司法解釋是怎樣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行醫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爲保障公民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法懲處非法行醫犯罪,根據刑法的有關規定,現對審理非法行醫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認定爲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非法行醫”:

(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醫師資格從事醫療活動的;

(二)個人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開辦醫療機構的;

(三)被依法吊銷醫師執業證書期間從事醫療活動的;

(四)未取得鄉村醫生執業證書,從事鄉村醫療活動的;

(五)家庭接生員實施家庭接生以外的醫療行爲的。

第二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認定爲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造成就診人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二)造成甲類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有傳播、流行危險的;

(三)使用假藥、劣藥或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衛生材料、醫療器械,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

(四)非法行醫被衛生行政部門行政處罰兩次以後,再次非法行醫的;

(五)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三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認定爲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

(一)造成就診人中度以上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二)造成三名以上就診人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第四條 實施非法行醫犯罪,同時構成生產、銷售假藥罪,生產、銷售劣藥罪,詐騙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五條本解釋所稱“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中度以上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參照衛生部《醫療事故分級標準(試行)》認定。

以上就是我國最高法對非法行醫罪制定的相關司法解釋,希望可以爲您提供一些幫助。讓不具有醫生資格的人爲他人診斷治療,稍有不少就會鬧出人命。因此,大家在看病的時候還是要到正規的大醫院,否則的話自身利益就有可能受到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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