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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規範醫療損害賠償責任

如何規範醫療損害賠償責任

醫療損害是指醫務人員或者醫療機構在醫療過程中給患者健康或者生命造成傷害,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醫務人員或者醫療機構就要承擔醫療損害賠償責任,那麼如何規範醫療損害賠償責任,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呢?接下來本站小編將爲大家作出解答。

如何規範醫療損害賠償責任

如何規範醫療損害賠償責任

(一)由於醫療行爲具有高度專門性的特點,所以就一般性的診治活動而言,醫生享有高度自由裁量權,患者應當予以配合,當然醫生應謹慎注意患者的健康利益,否則該行爲違法。如果醫生將具有一定危險性的醫療行爲強加於患者,對醫生裁量權不加制約,忽視患者方作爲契約一方的主動性,侵害其私法上的處分權利的權利,這顯然不公。所以,爲了調整這種不對等的權利義務關係,對患者決定權的尊重逐漸成爲醫方的一項義務。根據“允許風險之法理”(該法理認爲在一定情況下,爲促進社會發展,允許威脅法益的人類活動存在),爲使更多患者擺脫病患痛苦與絕望,實現治病救人的合法目的,法律允許帶有危險性的醫療行爲實施於患者,法律上稱之爲“容許性危險”,但“容許”並不使該行爲當然合法。

(二)醫療糾紛案件中,患者因醫療過失、醫療過錯往往會造成身體上的傷害,並由此引發精神上的困擾和痛苦,因此絕大多數的受害人(包括直接受害人患者和間接受害人患者的親屬)都會提出精神損害賠償的請求,這個比例大大高於其他類型的侵權案件。雖然在這些要求精神損害賠償的醫療糾紛案件中,確認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已不在少數,但並不意味着法院對精神損害賠償問題有了較爲一致的看法。在審理醫療糾紛的司法實踐中,對精神損害賠償問題還是存在很多的疑問有待於解決。這突出表現在法律適用、對精神損害的認定、主體資格、賠償範圍和賠償數額等問題上。

(三)構成醫療損害賠償責任,要求醫療違法行爲與患者人身損害後果之間必須具有因果關係。現代法制的基本原則是責任自負,要求每個人對自己的行爲所造成的損害後果負責。因果關係是任何一種法律責任的基本構成要件,它要求行爲人的不法行爲與損害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係,唯有此,行爲人才對損害結果負責。在醫療損害責任中,醫療機構只有在具有違法性的醫療行爲與患者人身損害後果具有因果關係的情況下,才就其醫療違法行爲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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