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普法百科網 >

醫療糾紛 >醫療事故責任 >

醫療事故責任係數的依據是什麼

醫療事故責任係數的依據是什麼

一、醫療事故責任係數的依據是什麼?

醫療事故責任係數的依據是什麼

根據《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暫行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醫療事故中醫療過失行爲責任程度分爲:

(1)完全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完全由醫療過失行爲造成。(賠償全部損失的100%)

(2)主要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主要由醫療過失行爲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賠償全部損失的60-90%)

(3)次要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爲起次要作用。(賠償全部損失的20-40%)

(4)輕微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絕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爲起輕微作用。(賠償全部損失不超過10%)

實踐中還存在對等責任:即醫、患雙方各負擔50%.責任程度的不同,對於賠償數額的影響較大,顯不了過錯程序與承擔責任一致的原則,比原《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確定的只要鑑定爲事故不考慮責任程度一律承擔100%賠償的內容較爲公正、合情合理。

《侵權責任法》規定“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據此,在醫療事故中,承擔賠償責任的主體是醫療機構,而不是醫生。但醫生應承擔相應的行政處罰責任。

一般賠償責任由醫院承擔。賠償責任比例主要看醫療事故鑑定書中的責任如何劃分,有規定,如果構成醫療事故,賠償主要依據爲《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二、醫療事故責任鑑定需要注意的事項

(一)病員家屬要求追究醫療責任時,首先向醫療單位的醫務處(科)提出醫療事故鑑定的書面申請,由醫療單位醫療事故處理小組進行討論,並出具書面結論。

(二)病員或其家屬對醫療單位結論不服的,可以向相應的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申請醫療事故鑑定。

(三)醫療事故或事件鑑定申請,限於事故或事件不良後果發生後一年之內提出,逾期不予受理;但病員死亡的,其家屬應在病員死亡後或收到屍檢報告單後十五天內提出申請。

(四)對縣級市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鑑定結論不服的,應在收到鑑定書十五天內向蘇州市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複查。

(五)對蘇州市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鑑定結論不服的,應在收到鑑定書十五天內向江蘇省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複查。

(六)江蘇省醫療事物技術鑑定委員會的鑑定爲最終鑑定,如對結論不服,可以直接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

由此可見,責任係數問題必須要再進行過醫療事故鑑定,分清楚造成醫療事故的原因以後再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並且我國也是將醫療事故責任嚴格的進行了等級上的劃分,甲乙丙醫療事故當中也有一級二級三級,甲級是代表着最爲嚴厲的醫療事故,給患者造成的損失很多都無法彌補了。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pfbkw.com/zh-hant/yiliao/yiliaozeren/v5w59k.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