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普法百科網 >

醫療糾紛 >醫療事故責任 >

法律上對醫療過失的判斷依據有哪些?

法律上對醫療過失的判斷依據有哪些?

1、行爲人有法定的注意義務。醫務人員之所以能成爲救死扶傷的職業人,就是因爲其具備了從事醫務工作的必要條件,政府透過法律在允許其執業的同時也賦予其相應的執業義務,以此來保護患者的利益。法律規定醫務人員的注意義務既包括了法律的普遍性規定(它是作爲每一個公民都要遵守的規則),也包括醫護人員執業與業務方面規章制度所確立的一般性義務,還包括診療行爲實施過程中的每一項具體義務。一旦醫患雙方發生了接觸,醫方行爲人就產生了有約束的注意義務,這種義務隨着診療行爲的進行而有着不同的內容。例如在查房問題上,衛生部《醫院工作制度》中就具體規定了科主任、主任醫師、主治醫生和住院醫師的具體查房內容。它是醫務人員的法定注意義務。

法律上對醫療過失的判斷依據有哪些?

2、行爲人具有履行注意義務的能力。法律只能要求那些有能力履行義務的人履行義務,所以行爲人違反的這種注意義務必須是在當事人已經具有了相應履行能力的情況下,也就是當事人的職務身份具有了履行相應注意義務的能力(即使事實上當事人不具有,但爲了保護患者的利益,也應視其爲具有)。當事人是否具有了相應履行能力應當根據當事醫院的級別、當事人的職稱和崗位等來判定。如對於每一個醫護人員來說都有救死扶傷的義務,但對於婦科的危急重症就不能要求兒科的醫師有相應的處理能力,同樣對於主治醫師也不能要求其具有主任醫師的水平。

3、行爲人在客觀上能夠履行注意義務。負有注意義務的行爲人除了具有履行義務的能力外,還要是行爲人在客觀上能夠履行他負有的義務纔可能成爲有過失的行爲人。也就是負有注意義務的當事人應當履行並且是能夠履行注意義務但沒有履行纔是過失行爲。當事人在客觀上是否能夠履行義務是個行業內的規則認定問題,它不能按照日常生活規則來認定,而必須要經過行業內的自律組織(如各級醫學會組織的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專家組或法院委託有關部門)來認證。

4、行爲人沒有履行注意義務。行爲人有法定(或約定)的注意義務並不能構成法律上的過失行爲,只有在違反了應盡義務的基礎上纔有可能構成過失(包括作爲或不作爲)。違反義務的原因並不是行爲人不能履行該義務,而是應當履行並且能夠履行但行爲人沒有小心謹慎、認真負責,結果導致了不良後果的發生。在司法實踐中,法院並不需要證明行爲人在主觀上是否有疏忽大意或過於自信,只要行爲人沒有履行法定的注意義務,並導致了不良後果的發生,而行爲人並不是希望或放任不良後果的發生,就可以確定其行爲是過失行爲。

綜上所述,國家法律中對醫療過失的構成採取客觀標準,判斷標準分爲具體標準和抽象標準,醫療鑑定過程中在判斷是否存在醫療過失及過失大小時,首先要以具體標準爲依據,同時結合現行醫療水平、醫療機構的等級、醫務人員是否盡到與其同等專業和級別的醫務人員在同種情形下的注意義務、醫療行爲是否存在時間和事項上的緊急因素等

標籤: 醫療 過失 法律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pfbkw.com/zh-hant/yiliao/yiliaozeren/9j9jg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