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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民事責任怎麼劃分?

醫療事故民事責任怎麼劃分?

一、醫療事故民事責任怎麼劃分?

醫療事故民事責任怎麼劃分?

醫療事故民事責任應當根據《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暫行辦法》第三十六條來劃分。根據《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暫行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醫療事故中醫療過失行爲責任程度分爲:

1、完全責任:

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完全由醫療過失行爲造成。(賠償全部損失的100%)

2、主要責任:

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主要由醫療過失行爲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賠償全部損失的60-90%)

3、次要責任:

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爲起次要作用。(賠償全部損失的20-40%)

4、輕微責任:

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絕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爲起輕微作用。(賠償全部損失不超過10%)

實踐中還存在對等責任:即醫、患雙方各負擔50%。

責任程度的不同,對於賠償數額的影響較大,顯不了過錯程序與承擔責任一致的原則,比原《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確定的只要鑑定爲事故不考慮責任程度一律承擔100%賠償的內容較爲公正、合情合理。

醫療事故鑑定書中的“主要責任”或“次要責任”抑或“輕微責任”,是對事故原因力的認定,其本來意義是“主要原因”或“此要原因”,只不過醫療行政部門對相關責任人的行政處分看來是以原因力作爲主要依據,需要如此表述而已。

當然,醫學會的鑑定結論,不是具體行政行爲,不能提起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其結論只是專家證言性質,在人民法院來說僅能起到證據的作用,沒有絕對的約束力,如果當事人對鑑定結論之責任認定有爭議的,如果合議庭認爲有必要,可以單獨就責任程度問題(即原因力分析)再提交人民法院法醫室或委託有關專家作出認定。

二、其他的醫療方面法律規定是什麼?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條??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親屬不配合醫療機構進行符合診療規範的診療;

(二)醫務人員在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下已經盡到合理診療義務;

(三)限於當時的醫療水平難以診療。

前款第一項情形中,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也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醫療事故產生之後,如果沒有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不會構成我們國家刑法當中所規定的醫療事故罪,那麼需要承擔的就是民事賠償責任了,具體責任的劃分,在這裏也給大家簡單的介紹了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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