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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患調解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醫患調解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由於醫療機構的工作人員不按照規範從事醫療作業,或者由於患者不配合治療等原因,導致目前醫患糾紛是比較常見的,在發生此類事故後,首先需要採取適當的方式處理。第三方介入調解的情形是較爲常見的,那麼,醫患調解的注意事項有哪些呢?

醫患調解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一、醫患調解的優缺點是什麼?

衛生行政部門調解解決。

我國衛生行政部門是政府的一級職能部門,其職責主要是貫徹實施政府的衛生方針政策,保障人民的健康,因此衛生行政部門參與處理解決醫療糾紛是由其職責所決定的,當醫療機構和患者單獨協商不能達成協議時,可以由當地衛生行政部門調解協商解決。2002年9月1日,國務院頒佈了《醫患事故處理條例》,把衛生行政部門調解作爲解決醫療糾紛的必經程序,即發生醫療糾紛後,必須先經過衛生行政部門的行政調解,否則不得提起訴訟,使衛生行政部門的調節成爲醫療糾紛訴訟的前置程序。

優點:透過衛生部門調解解決醫療糾紛的優點主要是:其一,快速方便。作爲行業主管機關,衛生行政部門所具有的專業認知能力是其他糾紛解決機制所不具有的;其二,節約費用。衛生行政部門解決醫療糾紛是職權行爲,費用較低甚至不產生費用;其三,效力較強。行政裁決一經作出,就具有法律效力,具有強制性。其四,對行政裁決的不服,可以透過行政複議或訴訟再次進行解決。

缺點: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規定,衛生行政機關調解醫療糾紛是以醫學會作出的醫療事故鑑定結論爲依據,醫學會組織的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專家主要來自醫療機構,醫療事故鑑定因所謂醫醫相護“既當運動員又當裁判員”而導致患方對其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結論難免產生質疑,因爲衛生主管部門與醫療機構的特殊關係,在處理該類糾紛中無論是機構或過程都難以使病人滿意。因此,衛生行政機關根據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結論提出的調解意見有時難以得到患方的信服,難以成功解決醫療糾紛。

二、調解醫患的注意事項:

1、向衛生局申請處理和向法院起訴這兩種方式不能同時進行,如果有這種情況,按照訴訟阻卻行政處理的原則,將直接進入訴訟程序。

2、影響醫療事故賠償額的因素主要有三個:

(1)醫療事故等級;

(2)醫療過失行爲在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中的責任程度;

(3)醫療事故損害後果與患者原有疾病狀況之間的關係。

這三個因素,在醫療事故鑑定書中會有列出。

3、在訴訟過程中,遵循舉證責任倒置的原則。即院方有責任證明自己的行爲符合診療護理常規,如果不能證明,則責任在院方。

爲了緩解司法壓力,在發生醫療糾紛後,醫患雙發需要就賠償事宜進行協商,協商不成的,可以由衛生行政部門介入調解。醫患調解可以節省費用,調解的結果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對於調解結果不服的,可以進行訴訟。行政部門進行調解時,首先需要掌握基本案情。

標籤: 調解 醫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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