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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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是指已滿十八週歲的能夠完全辨認自己行爲的成年人,以及16週歲以上不滿18週歲,能夠以自己的勞動收入,並能維持當地羣衆一般生活水平的自然人。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十八條,成年人爲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可以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爲。
十六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爲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爲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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