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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行爲構成行政不作爲

哪些行爲構成行政不作爲

一、哪些行爲構成行政不作爲

哪些行爲構成行政不作爲

1、在依申請的行政案件中,對行政相對人的申請不予受理或受理不予答覆。如高谷鎮大青村四組訴彭水縣國土局不處理土地糾紛一案。

2、在依職權的行政案件中,對受害人請求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申請或行政主體自己發現的需要立即實施救助義務的情形視而不見,置若罔聞,拖延履行行政義務。

3、在接到行政相對人的許可申請,求助申請或依職權發現相對人需要立即實施救助義務的情形後,藉故擺脫,無正當理由在法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內拖延履行行政義務。

4、不履行行政合同中約定的行政義務,如張丹等五人訴彭水縣人事局、縣計生委不履行人事行政合同一案。

5、不履行基於行政主體的自身行爲所派生的行政義務,如行政主體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爲被確認違法後,賠償請求人向行政主體請法語行政賠償,行政主體不予答覆的行爲。

二、行政不作爲侵權構成

第一,行政不作爲違法。一般行政侵權行爲既包括違法也包括不適當,而行政不作爲不存在不適當的問題,只存在違法的問題。這是由行政不作爲這種行爲的特殊形式所決定的。由於行政不作爲是消極不作出某一行爲,是法律上所擬製的一種行爲形態,不具有具體的可感性和具像性。所以,對於行政不作爲只有法律上的價值判斷,不存在客觀形態的事實判斷。因此,只有行政不作爲的違法侵權,而不存在行政不作爲的不當侵權。

第二,行政不作爲已經造成了對行政相對方的權益損害。這一損害只要是行政不作爲引起的,即可要求行政賠償,而不論這一損害是否可能獲得其他方面救濟。同行政作爲一樣,行政不作爲的行政賠償也不應採用損益相抵的原則。行政相對方權益的損害程度決定着行政賠償的數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安機關不履行法定行政職責是否承擔行政賠償責任問題的批覆》,在確定賠償的數額時,應當考慮該不履行法定職責的行爲在損害發生的過程中和結果中所起的作用等因素。

第三,行政不作爲與行政相對方的權益損害的事實之間具有因果關係。行政不作爲是由於行政主體不履行對相對人所負的作爲義務而構成行政侵權的,因此它與損害事實之間的因果關係,實質上是行政主體與相對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只要行政主體違背了對權利人所承擔的特定義務並因此導致其損害,就可以認爲存在行政侵權的因果關係。

對行政不作爲引起賠償責任的因果關係應認定爲:只要行政主體的義務是爲了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利益而設定的,而行政主體不履行義務並造成特定行政相對人損害,該行政主體不作爲即構成行政侵權行爲,它與行政相對人的損害結果之間就存在因果關係。這樣認定行政不作爲的因果關係,纔有利於行政相對方權益,纔有利於促使行政主體積極地履行法定職責。對行政不作爲引起賠償責任的因果關係,不能簡單從“外部條件”與“直接原因”來分析。

第四,應當具有對作爲的行政職責的法律規定。違法的行政不作爲是對作爲的行政職責的不履行,如果沒有法定的行政職責,就不會有行政不作爲。在這一點上,違法的不作爲與違法的作爲是一致的。

行政不作爲可以構成行政侵權,並應當承擔行政侵權責任。行政不作爲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應當遵循一般行政侵權責任構成要件的原則性要求,同時,作爲一種特殊的行政行爲形式,行政不作爲的侵權責任也表現爲一定的特殊的規律性。

標籤: 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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