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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是否需要立案?

行政案件是否需要立案?

一、行政案件是否需要立案?

行政案件是否需要立案?

行政案件並不一定需要立案,根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的程序規定》將行政案件分爲:現場處罰案件和立案查處案件。

前者不立案,直接處理:違法事實清楚、情節簡單,違反質量、標準化、計量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爲,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五十元以下,對法人或其他組織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適用現場處罰案件工作程序。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的程序規定》第四十九條規定,對行政案件進行調查時,應當合法、及時、客觀、全面地收集、調取證據材料,並予以審查、覈實。第五十一條規定,公安機關調查取證時,應當防止泄露工作祕密。

二、行政案件立案審查的法定條件是什麼

結合《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行政案件立案審查可以歸納爲以下五個環節:

(一)原告主體資格的審查

原告限定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原告僅僅是“認爲”具體行政行爲侵害了其合法權益,就其主觀方面而言,確認了原告所享有的訴權,至於在客觀上其合法權益是否確實受到侵害則屬於案件的實體審查。因此具體行政行爲是否違法,是否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益,並不影響原告資格的取得和原告的起訴。

(二)被告主體資格的審查

明確的被告作爲立案標準之一卻易在實踐中與適格的被告相混淆,要求被告適格無疑擡高了行政案件的立案門檻,影響當事人行使訴權。明確的被告是指被告是具體的、清楚的、指向性明確的,立案審查對被告的要求僅止於此。

(三)訴訟請求及事實根據的審查

《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是“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訴訟請求並不等同於要求,其表述必須符合一些條件:

1.原告提出的請求與被告的法律責任必須相對應。如果被告並不具有相應義務,原告卻要求被告因不存在的義務而去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勢必會造成法律關係的混亂。

2.訴訟請求應當符合法律邏輯。

現場處罰案件和立案查處案件是常見的行政類型案件處理方式,對於前者並不需要公安機關立案就可以處理。任何立案查處類型的行政案件,與刑事案件一樣,必須要滿足既定的立案標準之後,公安機關職員纔會做出立案的決定。

標籤: 行政案件 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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