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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中申請期限規定是怎樣的

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中申請期限規定是怎樣的

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中申請期限規定是怎樣的

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中申請期限規定是怎樣的

《刑法》第十五條行政複議法第九條第一款規定的行政複議申請期限的計算,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當場作出具體行政行爲的,自具體行政行爲作出之日起計算;

(二)載明具體行政行爲的法律文書直接送達的,自受送達人簽收之日起計算;

(三)載明具體行政行爲的法律文書郵寄送達的,自受送達人在郵件簽收單上簽收之日起計算;沒有郵件簽收單的,自受送達人在送達回執上簽名之日起計算;

(四)具體行政行爲依法透過公告形式告知受送達人的,自公告規定的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五)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爲時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事後補充告知的,自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收到行政機關補充告知的通知之日起計算;

(六)被申請人能夠證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具體行政行爲的,自證據材料證明其知道具體行政行爲之日起計算。

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爲,依法應當向有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送達法律文書而未送達的,視爲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爲。

第十六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照行政複議法第六條第(八)項、第(九)項、第(十)項的規定申請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未履行的,行政複議申請期限依照下列規定計算:

(一)有履行期限規定的,自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二)沒有履行期限規定的,自行政機關收到申請滿60日起計算。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緊急情況下請求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不履行的,行政複議申請期限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

第十七條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爲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可能產生不利影響的,應當告知其申請行政複議的權利、行政複議機關和行政複議申請期限。

在雙方有矛盾,透過協議解決不了的問題,一般是透過起訴進行處理。起訴進行一審之後,人民法院會根據雙方提供的證據以及答辯判定結果,如果判定的結果有不服氣的,是可以申請行政複議,不過需要在規定的時間之內進行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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