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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行政處罰聽證受理條件有什麼?

稅務行政處罰聽證受理條件有什麼?

稅務行政處罰聽證受理條件有什麼?

一、稅務行政處罰聽證受理條件有什麼?

稅務行政處罰聽證的條件有以下兩個方面:

(一)、稅務行政處罰聽證應遵循的原則稅務行政處罰聽證遵循合法、公正、公開、及時和便民的原則;

(二)、稅務行政處罰聽證的範圍稅務機構對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含本數)罰款或者對法人或其他組織作出10000元以上(含本數)罰款的行政處罰之前,應當向當事人送達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告知當事人已經查明的違法事實、證據、行政處罰的法律依據和擬將給予的行政處罰,並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二、行政處罰的程序有什麼?

1、收集應該進行行政處罰的證據,行政機構發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爲的,必須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有關證據;

2、對調查的結果進行分情況處罰,依據《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八條:調查終結,行政機構負責人應當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如下決定:

(1)確有應受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爲的,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2)違法行爲輕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不予行政處罰;

(3)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4)違法行爲已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構。

三、行政處罰聽證組織機構和聽證人員是哪些?

(一)法規授權的組織查處的適用聽證程序的案件,自行組織聽證;行政機構委託的組織查處的適用聽證程序的案件,由行政機構組織聽證,行政機構也可以根據需要指定受委託組織自行組織聽證,行政機構派員參加。

(二)聽證主持人由聽證組織機構法制機構派員擔任,也可委託執法機構或執法機構非本案調查人員擔任。

(三)聽證組織機構可以指定本機構非本案調查人員爲書記員,承擔製作聽證筆錄和協助聽證主持人組織聽證工作。

行政處罰往往關係到刑罰的具體實施,在進行行政處罰之前,首先要收集相關的證據,證明對方存在違法行爲,違反了行政法律法規,要根據調查的結果,按照相應的規定進行行政處罰,如果情節較輕,可以不對其進行行政處罰,若是違法事實不成立,也不對其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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