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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證據時間

行政訴訟證據時間

在行政訴訟中,我們有一項很重要的環節,那就是證據的提供,即提供證明案件的一些事實材料。那麼,提交行政訴訟證據時間是什麼時候呢?接下來,本站網站爲您從法律規定上來解決這個問題。

行政訴訟證據時間

一、交換行政訴訟證據的時間是什麼時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一條對於案情比較複雜或者證據數量較多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組織當事人在開庭前向對方出示或者交換證據,並將交換證據的情況記錄在卷。

第三十七條 經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可以組織當事人在開庭審理前交換證據。

人民法院對於證據較多或者複雜疑難的案件,應當組織當事人在答辯期屆滿後、開庭審理前交換證據。

第三十八條 交換證據的時間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一致並經人民法院認可,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

人民法院組織當事人交換證據的,交換證據之日舉證期限屆滿。當事人申請延期舉證經人民法院准許的,證據交換日相應順延。

在訴訟過程中,當事人負有舉證責任,如果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不足,人民法院有權要求補充證據。但在特殊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依職權向有關行政機關以及其他組織、公民調取證據。需要由人民法院收集和調查的證據,主要有兩類:一是原告或者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提供了證據線索,但無法自行收集而申請人民法院調取的證據;二是當事人應當提供而無法提供原件或者原物的。

二、證據保全

證據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證據可能滅失或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採取製作筆錄、繪圖、拍照、錄音、錄像、提取並保管有關證據等措施使證據價值儲存下來的一種訴訟行爲。在以下兩種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對證據進行保全:⑴證據有可能滅失。⑵證據以後難以取得。

人民法院調查和收集證據的基本方式有調查詢問、調取有關材料、提交鑑定和勘驗檢查。

人民法院可以依職權或者當事人申請對證據進行保全,並根據證據的屬性採取相應的保全措施。

行政訴訟證據時間是我們國家法律時限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標誌着我們法律越來越完善,當遇到相關的行政訴訟案件時,應當遵守相應的時間要求,在規定的時間提交證據等,才能合法維護我們自身的權利,走完走好法律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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