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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立案複議期限

不予立案複議期限

立案有三個條件,
一是是否有犯罪事實發生;二是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三是是否屬於自己管轄,三者缺一不可。
立案程序由辦案單位填寫立案呈批表,報刑偵大隊審覈,局長審批。對於不予立案的,認爲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情節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它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接受單位應當製作《呈請不予立案報告書》,經局長批准不予立案。對於有控告人的案件決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製作《不予立案通知書》,在7日內送達控告人。控告人對不予立案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書》後,7日內向原決定的公安機關(案審科)以書面形式提出複議申請。原決定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複議申請後10日內做出決定,並書面通知控告人。公安機關維持原決定的,控告人可到人民檢察院立案監督科(一科)提出監督立案。

不予立案複議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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