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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多少?

行政處罰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多少?

一、行政處罰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多少?

行政處罰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多少?

一般程序中是規定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人。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如下:

1、第三十四條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身份證件,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當場交付當事人。

前款規定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當事人的違法行爲、行政處罰依據、罰款數額、時間、地點以及行政機關名稱,並由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執法人員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必須報所屬行政機關備案。

2、第三十五條 當事人對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3、第三十七條 行政機關在調查或者進行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並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證件。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應當如實回答詢問,並協助調查或者檢查,不得阻撓。詢問或者檢查應當製作筆錄。

二、行政處罰的追究時效是多久?

根據《行政處罰法》規定,行政處罰的追究時效爲2年,在違法行爲發生後2年內未被行政機關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如修訂後的《稅收徵管法》規定,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爲,在5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違反治安管理行爲在6個月內沒有被公安機關發現的,不再處罰。

行政處罰的追究時效,從違法行爲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爲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爲終了之日起計算。連續狀態,是指行爲人連續實施數個同一種類的違法行爲;繼續狀態,是指一個違法行爲在時間上的延續。

行政處罰的追訴時效是兩年,在違法行爲發生後的兩年內,未被發現的,將不再追究行爲人的行政責任,給予行政處罰。行政處罰的訴訟時效從違法行爲發生之日開始計算,若違法行爲有繼續狀態,從行爲終止之日開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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