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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地經營的處罰

異地經營的處罰

異地經營應當在經營地工商部門註冊登記,沒有註冊登記的,由當地工商部門按無照經營進行處罰。
未經覈准登記擅自開業從事經營活動的,責令終止經營活動,沒收非法所得,處以非法所得額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非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六十條,對有下列行爲的企業和經營單位,登記主管機關作出如下處罰,可以單處,也可以並處:擅自改變主要登記事項,不按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的,予以警告,沒收非法所得,處以非法所得額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非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並限期辦理變更登記;逾期不辦理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扣繳營業執照;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超出經營期限從事經營活動的,視爲無照經營,按照本條第一項規定處理。

異地經營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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