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開始計算時間是合理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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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開始計算時間是合理的嗎?
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開始計算時間是合理的,但因爲當天不足一天,實際計算天數時,從次日開始完整計算。規定按照小時計算期間的,從規定開始計算。規定按照日、月、年計算期間的,開始的當天不算入,從下一天開始計算。期間的最後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爲期間的最後一天。
二、什麼是行政處罰決定書
行政處罰決定書是行政管理機關針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爲,在經過調查取證掌握違法證據的基礎上,製作的記載當事人違法事實、處罰理由、依據和決定等事項的具有法律強制力的書面法律文書。
三、種類有哪些
我們國家行政機關種類較多,各機關結合自身特點,都制定了適合自己的行政處罰法規,但有一點:它們製作的行政處罰文書應該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相關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行政處罰決定書分爲兩種:
一是當場行政處罰決定書,僅適用簡易程序處罰,並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的規定;
二是一般行政處罰決定書,又稱普通行政處罰決定書,簡稱行政處罰決定書。適合一般程序的法律案件,並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的規定。
四、相關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調查終結,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如下決定:
(一)確有應受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爲的,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二)違法行爲輕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不予行政處罰;
(三)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四)違法行爲已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對情節複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爲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行政機關的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決定。第三十九條規定:行政機關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應當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二)違反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事實和證據;
(三)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
(四)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處罰決定,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
行政處罰決定書必須蓋有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的印章。
一般在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的十五日之內開始執行法院或者公安機關的判決。如果收到判決書的日期已經不滿一天的不予計算,以次日開始計算爲準。如果沒有按照相關的要求判決執行的,有關部門有權對犯罪嫌疑人進行強制性執行的動作。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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