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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監管人員有被探視的權力嗎?

被監管人員有被探視的權力嗎?

一、被監管人員有被探視的權力嗎?

被監管人員有被探視的權力嗎?

被監管人員是有被探視的權力的,根據《監獄法》第40條的規定,罪犯在服刑期間,按照規定可以會見親屬、監護人。罪犯會見一般每月1次,每次半小時至一小時。觸碰了刑法,就要受到刑法的懲罰。我國刑法的強制執行的措施有很多種,刑期也有很多種,罪犯被關進監獄之後,並不是一直都見不着親人,法律允許親人來探監。根據《監獄法》第40條的規定,罪犯在服刑期間,按照規定可以會見親屬、監護人。罪犯會見一般每月1次,每次半小時至一小時。寬管級罪犯以及其他有特殊情況的罪犯,監獄可以照顧增加會見的次數和延長會見的時間。需要會見的罪犯,在每月發信時提出會見的要求,中隊幹警隨信寄發《會見通知書》,會見對象按照規定的日期前來監獄會見。

二、朋友可以探監嗎

去看守所探監需要的條件:

(1)主體條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第48條的規定,只有罪犯的親屬和監護人才能行使探監權。但是,現在全國各地的普遍做法是,罪犯的朋友也可以進行探監,因爲探監可以爲監獄帶來相應的經濟效益。

(2)證件條件。各監獄要求在探監時,出示以下證件:1.身分證件(包括身份證、臨時身份證、戶口本、戶籍證明、軍官證、士兵證等),2.當地街道辦事處、居委會、村委會出具的相關證明。 現在的普遍做法是,不需要第2種證明。

(3)時間條件。這一條件規定只有在規定的探監日,才能探監。但現在的做法一般是,除法定的節假日外,其餘的時間均可探監。 判決生效後,家屬就可以申請會見了。  注意:在監獄探監並不只限於親屬,朋友或其他人經過申請得到批准後也是可以見的。看守所裏的未決犯是不容許探監的,除了可以會見律師,不容許接見任何人。

根據法律規定,犯罪人員的親屬有權到監護探視,但是需要按照監獄的相關規定來進行,一般情況下,應當由戶口所有地的居委會或者派出所開具探監證明,以證明探視人員與犯罪人員的身份,因爲法律上只允許親屬前往探視,另外,探監是有時間和次數限制的,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和範圍內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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