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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訴案件侵佔罪也包括嗎?

自訴案件侵佔罪也包括嗎?

一、自訴案件侵佔罪也包括嗎?

自訴案件侵佔罪也包括嗎?

刑法中規定侵佔罪是屬於告知才處理的案件,所以侵佔罪是屬於自訴案件,由當事人自行向法院提起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七十條 【侵佔罪】將代爲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佔爲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爲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本條罪,告訴的才處理。

二、刑事自訴和公訴的區別

(一)案件來源不同。公訴案件是由國家公訴機關即人民檢察院提起的;而自訴案件是由被犯罪行爲侵害的公民、個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監護人、近親屬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的。

(二)犯罪性質和危害程度不同。公訴案件中犯罪行爲的性質一般來說比較嚴重,對社會的危害性也比較大,案件一經起訴人民法院必須依法進行審判,除公訴機關認爲所指控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能對被告人定罪和處以刑罰申請撤回起訴,人民法院准許撤回起訴外,人民法院必須依據審理中查明的事實和證據,依法作出有罪或無罪判決。而自訴案件犯罪行爲的性質多數不甚嚴重,對社會的危害性也比較小,因而,自訴人在判決宣告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撤回自訴,對告訴才處理和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可以進行調解。

(三)審查程序不同。與庭審方式改革相適應,現行刑事訴訟法弱化了公訴案件進行庭前審查的實體內容,基本上實行程序性審查,即審查只要符合“起訴書中有明確的指控犯罪事實並且附有證據目錄、證人名單和主要證據複印件或照片的”,人民法院就應當決定開庭審判,審查的主體是負責該案審理的審判組織成員;而自訴案件則應經二次審查,第一次是立案前的程序審查,審查是否符合立案標準,根據立、審分立的原則,審查的主體應是專門審查立案的人員。第二次審查是開庭前的實體審查,審查是否符合“犯罪事實清楚,有足夠證據”這一開庭審理的必備條件,符合開庭審理條件的應轉到開庭審理程序,不符合開庭審理條件的,應說服自訴人撤回自訴或裁定駁回起訴,審查的主體是負責該案審理的審判組織人員。

(四)當事人的訴訟權利不完全相同。如:1、自訴案件的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反訴;而公訴案件的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雖然有權對司法人員侵犯其訴訟權利提出控告,但絕不能就案件事實本身對司法人員提出反訴;2、自訴案件的被害人作爲自訴人如果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或裁決不服的,有權在法定上訴期內按照法定程序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享有獨立的上訴權;而公訴案件的被害人沒有獨立的上訴權,無權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或裁定提出上訴,只能自收到判決書五日以內,請求人民檢察院在法定期限內按照法定程序提起抗訴。

(五)當事人的訴訟地位不同。自訴案件中的被害人是自訴人,居原告地位,而公訴案件中公訴機關(人民檢察院)居原告地位,被害人則處於證人地位。

如果親告罪的被害人提起了控告後公安機關是可以進行立案的,那麼因爲我國對親告罪規定只有被害人自行提起追究纔是會對侵權方進行處罰的,那麼親告罪一般會包括了侮辱罪、誹謗罪以及虐待罪等罪行,當被害人如果不希望提起訴訟,那麼就沒有處罰的必要性質。

標籤: 案件 自訴 侵佔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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