暫予監外執行的條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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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予監外執行是對一些犯罪分子,因爲其符合相關規定,不對其收監,或者收監後暫予監外服刑的一種制度。暫予監外執行的條件有哪些?適用於哪些對象?本站小編在下文作了詳細介紹,詳情請看下文。
一、暫予監外執行的條件有哪些
對於暫予監外執行的適用條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265條作了明確規定,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1.罪犯有嚴重疾病需保外就醫。
2.罪犯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的嬰兒。哺乳期限按嬰兒出生後1年計算。
3.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
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對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或者自傷自殘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
對罪犯確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診斷並開具證明檔案。
二、適用對象
適用暫予監外執行的對象,只能是被判處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
在我國,適用於被判處有期徒刑或拘役而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罪犯:
(1)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2)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3)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
其中對於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暫予監外執行期間,計入服刑期。對於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由社區矯正機構負責執行。
以上是小編整理的暫予監外執行的適用對象和適用條件,可能適用暫予監外執行的犯罪分子是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同時暫予監外執行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滿足上述條件纔可以。要是你想要了解更多的知識,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本站網站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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