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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立案後多久採取強制措施?

刑事立案後多久採取強制措施?

刑事立案後多久採取強制措施?

一、刑事立案後多久採取強制措施?

刑事立案後採取強制措施的時間應當根據犯罪事實進行認定,一般在十五天左右。立案是程序是偵查活動的開始,強制措施是指透過偵查後依法對嫌疑人採取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種措施,從偵查到發現、認定犯罪嫌疑人有一定的過程。只要嫌疑人構成犯罪,隨時都可以採取強制措施的。

公安機關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刑事拘留。對於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的24小時以內進行訊問。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後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爲其提供代理申訴、控告。受委託的律師有權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瞭解有關的案件情況。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 提請批捕和審查批捕的時限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爲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請的律師可以爲其申請取保候審。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並且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二、立案偵查和採取強制措施是什麼意思

立案偵查是指發現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就要立案,立案之後開始進行偵查,偵查過後發現犯罪嫌疑人的就採取強制措施,強制措施是國家爲了保障偵查、起訴、審判活動的順利進行,而授權刑事司法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的限制其一定程度人身自由的方法。我國的刑事強制措施包括: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五種,這五種措施是依照強制力度由輕到重的順序依次排序的。

需要明確的是,並不是所有的訴訟案件都需要採取強制措施的,一般只在犯罪嫌疑人可能存在逃跑,或者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的情況下才會執行強制措施,如故意傷害罪,如果不及時對犯罪嫌疑人進行強制措施,導致犯罪嫌疑人逃亡或者繼續犯罪的,顯然會嚴重影響社會安全,必須進行強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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