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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刑事判決不服抗訴依據是什麼?

對刑事判決不服抗訴依據是什麼?

一、對刑事判決不服抗訴依據是什麼?

對刑事判決不服抗訴依據是什麼?

1、對刑事判決不服抗訴依據是《刑事訴訟法》,具體的抗訴規定如下:

《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九條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的,自收到判決書後五日以內,有權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後五日以內,應當作出是否抗訴的決定並且答覆請求人。

第二百三十條 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爲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爲五日,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

2、抗訴是指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的審判實行法律監督的重要形式。抗訴分爲依上訴程序和依審判監督程序兩種提出方式。對未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同級人民檢察院可在抗訴期限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或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的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發現確有錯誤時可依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人民法院應依法再審。再審時,人民檢察院應派員出庭。

二、可以提出抗訴請求的情形有哪些?

1、一審的判決、裁定有誤可以提出抗訴請求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八條 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認爲本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時候,應當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2、提出抗訴請求需要提交抗訴書

《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二條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裁定的抗訴,應當透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抗訴書,並且將抗訴書抄送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原審人民法院應當將抗訴書連同案卷、證據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並且將抗訴書副本送交當事人。

上級人民檢察院如果認爲抗訴不當,可以向同級人民法院撤回抗訴,並且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

上級檢察院、或者是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等,都有權提出抗訴的請求,但是提出此請求需要滿足的條件是不同的,上級人民檢察一般是發現一審的判決、裁定有誤纔會提出抗訴請求。而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判決、裁決不服就可以提出抗訴請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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