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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起訴階段過了後就判刑了嗎?

審查起訴階段過了後就判刑了嗎?

審查起訴階段過了後就判刑了嗎?

一、審查起訴階段過了後就判刑了嗎?

審查起訴階段過了後並不是直接判刑的,因爲下一步就起訴到法院,然後就開庭,審查起訴期限最長爲六個半月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審查起訴的時間爲一個月,重大疑難複雜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也就是一個半月。但如果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時間爲一個月,案件送到 檢察機關後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時限。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以二次爲限。因此,審查起訴的最長時間爲六個月另半月。

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一般刑事案件大致要經過3個階段,即偵查階段(公安機關)、審查起訴階段(人民檢察院)和審判階段(人民法院)。

1、偵查階段:

第一百五十四條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第一百六十條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並且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同時將案件移送情況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律師。

2、審查起訴階段:

第一百六十九條 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第一百七十二條人民檢察院認爲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並將案卷材料、證據移送人民法院。

3、審判階段:

第二百零二條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綜上所述,檢察院和法院的工作都是按照必要的程序而不是隨意就可以判刑的,如果還只是停留在審查起訴的過程就需要再等待將案件正式庭審,然後在庭審的過程中進行證據和法律規定的交織和辯論才能得出最後的結論,而會不會判刑就需要法院採取的是不是檢察院的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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