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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存疑不起訴賠償怎麼認定?

檢察院存疑不起訴賠償怎麼認定?

檢察院存疑不起訴賠償怎麼認定?

一、檢察院存疑不起訴賠償怎麼認定?

根據最高法的規定:對於經檢察機關作出存疑不起訴的決定的,應視爲對案件作出的無罪的決定,按照法律規定,應予賠償。如果經過檢察機關作出存疑不起訴的決定,被不起訴人已經獲得國家賠償的,但後來檢察機關又發現新證據可以起訴,並且經法院認定爲有罪,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應該撤銷原決定,要求被不起訴人返還賠償金。存疑不起訴是人民檢察院在審覈相應的證據後,發現證據不足,可以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對於經過補充偵查的案件,檢察機關仍然認爲證據不足的,可以以案件存有疑點不予起訴。

二、存疑不起訴的條件

(1)案件已經經過了補充偵查。這是對案件已經經過補充偵查,仍作不起訴決定的時機控制,也是作該決定的程序條件。一般而言,未進一步收集證據就認爲不符合起訴條件。

(2)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這是指證據不足以充分證明犯罪嫌疑人的罪行,以至於即使提起公訴,法院經過開庭審理,也很可能會宣告被告人無罪。

二、法律依據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規則》第286條的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確定犯罪嫌疑人構成犯罪和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屬於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

(1)據以定罪的證據存在疑問,無法查證屬實的;

(2)犯罪構成要件事實缺乏必要的證據予以證明的;

(3)據以定罪的證據之間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

(4)根據證據得出的結論具有其他可能性的。

檢察院對存疑不起訴案件的認定應當符合我國法律的相關規定,在司法實踐中,對於存疑不起訴案件的認定首先要對是否符合存疑不起訴的條件進行認定,但檢察機關有權在後期繼續進行立案偵查,如果發現了新的犯罪事實,則還可以繼續追究相關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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