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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追訴時效期限

民事訴訟追訴時效期限

追訴時效也即訴訟時效,是指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在法定的時效期間內行使權利。若在法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屆滿之後,權利人行使請求權的,除債務人不行使訴訟時效抗辯權外,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護。因此,權利人應當在訴訟時效內及時行使自己的權利維護自身的利益。
不同的民事糾紛民事訴訟追訴時效期間也不相同。 (1)普通3年訴訟時效。自權利人知道或應該知道權利受侵害之日起算。(《民法總則》(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188條)
(2)1年訴訟時效。身體收到傷害要求賠償的、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財物被丟失或毀損的。(《民法通則》(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136條)
(3)3年訴訟時效。因環境污染損害賠償提起訴訟的。(《環境保護法》第42條)
(4)4年訴訟時效。因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提出訴訟或仲裁的。(《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129條)
(5)最長訴訟時效。從權利受侵害之日起20年。(《民法通則》(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137條)

民事訴訟追訴時效期限

法律依據:
《民法總則》(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一百八十八條【普通訴訟時效、最長權利保護期間】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爲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爲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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