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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問話要注意什麼應該?

檢察院問話要注意什麼應該?

一、檢察院問話要注意什麼應該?

檢察院問話要注意什麼應該?

交代事實就可以了,爭取從輕處罰。

1.好好交代事實,給出態度。

2.案子從派出所移交檢察院,是指偵查終結,查明犯罪事實,證據充分,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

3.《刑事訴訟法》一百六十二條: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並且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同時將案件移送情況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律師。

二、處於檢察院階段家屬能見嫌疑人嗎?

家屬如果是辯護人,是可以見的。

1.《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六條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可以爲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代理申訴、控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提出意見。

2.第三十七條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3.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託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4.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瞭解案件有關情況,提供法律諮詢等;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覈實有關證據。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聽。

5.辯護律師同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通信,適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規定。

如果涉及到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的同意。一般偵查機關應當事先通知看守所。審查起訴階段,家屬如果是辯護人,檢察院已經許可的情況下,也能夠同在押犯罪嫌疑人會見。

標籤: 檢察院 問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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