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裏存疑不起訴是多少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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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訴訟法裏存疑不起訴是多少條?
1、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4款規定:對於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爲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二、存疑不起訴具體的條款?
存疑不起訴,又稱證據不足的不起訴。存疑不起訴是檢察機關對於經過補充偵查的案件,仍然認爲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作出的不起訴決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第405條規定,人民檢察院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71條第四款規定決定不起訴的,在發現新的證據,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提起公訴。這是檢察機關對存疑不起訴案件保留公訴權的行爲規範。
三、存疑不起訴的情形有哪些?
存疑不起訴,又稱證據不足的不起訴。存疑不起訴是指檢察機關對於經過補充偵查的案件,仍然認爲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4款規定:對於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爲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而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三款規定的精神,補充偵查的案件應在1個月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兩次爲限。因此,經過兩次補充偵查,對於事實仍未查清、證據不足的案件,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案件經過兩次補充偵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確定犯罪嫌疑人構成犯罪和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屬於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
(1)據以定案的證據存在疑問、無法查證屬實的。
(2)犯罪構成要件事實缺乏必要的證據予以證明的。
(3)證據之間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
(4)根據證據得出的結論具有其他可能性而無法排除的。
綜合上面所說的,刑事訴訟法裏面一般對於案件的審判都需要有合法的證據才能進行辦理,而對於產生存疑不起訴在刑事訴訟法裏也專門有規定,如果要進行依法的退偵那麼也只有兩次的機會,如果仍發現了事實不清楚的,那麼就必須要釋放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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