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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被委託擔任辯護人

不得被委託擔任辯護人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三條之規定,人民法院審判案件過程中,應當充分保證被告人刑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辯護權利。但下列人員不得被委託擔任辯護人:

不得被委託擔任辯護人

(一)被宣告緩刑和刑罰尚未執行完畢的人;

(二)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三)無行爲能力或者限制行爲能力的人;

(四)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的現職人員;

(五)本院的人民陪審員;

(六)與本案審理結果有利害關係的人;

(七)外國人或者無國籍人。

前款第(四)、(五)、(六)、(七)項規定的人員,如果是被告人的近親屬或者監護人,由被告人委託擔任辯護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許。

標籤: 委託 辯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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