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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護權的基本內容是什麼?

辯護權的基本內容是什麼?

辯護權的基本內容是什麼?

辯護權是《刑事訴訟法》賦予當事人及辯護人的一項重要權利,是當事人針對原告的控訴而展開申辯的權利。那麼辯護權的基本內容包括哪些?辯護權的種類和方式又是什麼?下面本站小編根據收集的相關知識給大家簡單說一說。

一、辯護權的基本內容

辯護權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的最基礎、最核心的訴訟權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辯護權一般包含:

(一)陳述權。當對被告人進行訊問時,給予其陳述和辯解的機會。

(二)詰問權。刑事被告人享有的在庭審時可以對證人、鑑定人發問的權利。

(三)調查證據申請權。刑事被告人可以申請法院調取證據並申請法院傳喚證人、鑑定人還有權請求與其他被告對質。

(四)辯論權。刑事被告人享有的就事實和法律進行辯論,就證據的證明力和程序問題進行辯論的權利。

(五)選任辯護人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權選任辯護人爲自己提供法律幫助,進行辯護。

(六)救濟權。刑事被告人不服法院的判決或裁定,有權獲得救濟。

(七)迴避申請權。爲了避免有迴避原因的司法人員不迴避而影響案件的公正處理,而賦予被告人迴避申請權,以資補救。

二、辯護的種類和方式

刑事辯護一般分爲自行辯護、委託辯護和指定辯護。所謂自行辯護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爲自己進行的辯護。這種辯護貫穿於刑事訴訟整個過程,無論是在偵查階段還是在審判階段,被告人都可以爲自己辯護,自行辯護是十分有效並被頻繁使用的辯護方式。委託辯護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透過與法律允許的人簽訂委託合同,由他人爲自己作辯護。這裏的他人可以是律師,也可以是其他公民。委託辯護相對於自行辯護而言更有利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充分行使辯護權,因此成爲現代刑事訴訟中最爲主要的一種辯護方式。指定辯護是指遇有法律規定的特定情況的,法院爲沒有委託辯護人的被告人指定辯護律師爲其辯護。

綜上所述,在刑事案件中,對於被告來說,辯護權是其最核心、最基礎的訴訟權利。辯護權的基本內容包括陳述權、辯論權、救濟權等多項權利。辯護的方式也有多少,通常委託辯護是應用最廣泛,也是最主要的一種辯護方式。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平頂山律師。

標籤: 辯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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