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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立案偵查時間是否有限制

公安局立案偵查時間是否有限制

一、公安局立案偵查時間是否有限制?

公安局立案偵查時間是否有限制

公安局立案偵查時間沒有限制,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逮捕後的偵查期間最長可以達到7個月。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偵查期間屆滿後就要移送給檢察機關提起公訴。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公安局立案的條件:

(1)事實條件,即有犯罪事實或犯罪嫌疑人

(2)法律條件,即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二、刑事案件的審理時間

一審法院的正常審理期限(一般爲2個月,至遲不超過3個月,特殊情況例外)

《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八條: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第一百五十八條: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

根據上述規定,人民法院審理一審案件常見的審限應當在三至六個月。

公安局內部爲了提高偵破效率,可能上級有關單位對於那些在社會生活中引發廣泛輿論的刑事案件,會下命令要求在多長時間之內破案,可法律上對此並無任何限制。有些刑事案件的偵破時間之所以比較長,那是因爲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方式其實也是在與時俱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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