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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區別是什麼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區別是什麼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區別是什麼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區別是什麼

1、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都是在刑事訴訟中被刑事追訴的人,二者的區別在於犯罪嫌疑人只存在於公訴案件的偵查階段和審查起訴階段,而被告人則既存在於公訴案件也存在於自訴案件並且都是存在於審判階段。

2、“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雖然是對因涉嫌犯罪而被追訴的人的兩種稱謂,但是卻有着重要的程序和實質意義。“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稱謂不僅表明了各自所處的訴訟階段不同,而且互相間還有獨立的意義,即“犯罪嫌疑人”並不必然發展變爲“被告人”。有些案件在經過偵察和審查起訴,最終決定不追究刑事責任,則“犯罪嫌疑人”不會變成“被告人”,訴訟將會終止。

3、不僅在程序意義上不同,在刑事訴訟中所享有的權利,犯罪嫌疑人與被告人也有區別。

二、犯罪嫌疑人在刑事訴訟中主要有以下權利

(1)委託辯護人

(2)拒絕回答偵查人員提出的與案件無關的問題

(3)聾、啞犯罪嫌疑人有權要求通曉聾、啞手勢的人蔘加訊問等程序

(5)有權自行書寫供述

(6)有權申請重新或者補充鑑定

(7)有權提出申訴。

而被告人在刑事訴訟中主要有以下幾項權利:

(1)參加法庭調查,進行證據質證

(2)參加法庭辯論

(3)向法庭做最後陳述

(4)對自訴人提出反訴

(5)提起上訴

(6)提出申訴。

(4)有權覈對訊問筆錄

三、犯罪嫌疑人家屬的權利和注意事項

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後家屬應得到法律文書:

被刑事拘留(逮捕)的,公安機關必須出示拘留證(逮捕證)。

拘留後(逮捕)後,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必須把拘留(逮捕)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逮捕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

根據以上內容我們可以看出,在刑事自訴案件中沒有犯罪嫌疑人的稱謂,都是統一稱爲被告人。在經濟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建議犯罪嫌疑人找個比較專業的律師爲自己進行辯護,這樣不僅可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還可以爭取其他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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