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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罪的司法解釋有哪些?

非法拘禁罪的司法解釋有哪些?

非法拘禁罪的司法解釋有哪些?

非法拘禁罪是以強制方法非法剝奪對方人身自由的行爲。非法拘禁罪的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但如果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非法拘禁罪的,則要從重處罰。可見我國對非法拘禁罪規範的有多嚴格。下面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我國的非法拘禁罪解釋有哪些。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199.9.9高檢發釋字〔1999〕2號)

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犯罪案件

(一)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案(第238條)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禁或者其他強制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爲。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涉嫌利用職權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非法拘禁持續時間超過24小時的;

2.3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3人以上的;

3.非法拘禁他人,並實施捆綁、毆打、侮辱等行爲的;

4.非法拘禁,致人傷殘、死亡、精神失常的;

5.爲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6.司法工作人員對明知是無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爲索取法律不予保護的債務非法拘禁他人行爲如何定罪問題的解釋》(2000.7.13法釋〔2000〕19號)

爲了正確適用刑法,現就爲索取高利貸、賭債等法律不予保護的債務,非法拘禁他人行爲如何定罪問題解釋如下:

行爲人爲索取高利貸、賭債等法律不予保護的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現在大家知道我國對非法拘禁罪的相關解釋的內容是什麼了吧。在實踐中,非法拘禁他人的原因有很多,例如爲索取高利貸等等,出於類似目的而非法拘禁他人的,以非法拘禁罪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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